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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簡化審計程序

如何簡化審計程序

審計程序是提高審計質量的工具,是依法審計的基本保證,是審計機關為約束審計人員行為偏離審計目標而制定的規則。但在實際工作中,有偏離審計根本目標的傾向,主要表現為:復雜、嚴謹。因此,審計實踐的需要要求簡化審計程序。我給妳整理壹下如何簡化審核程序的文章。歡迎閱讀參考!

首先,簡化審計程序是必要和可行的。

(壹)簡化審計程序的必要性

1.審計任務越來越多,基層審計機構人手不足,工作量大。比如,大多數縣級審計機關最多只有10-20名審計人員,壹些真正從事壹線審計的專業人員還沒有占到總人數的壹半,但他們每年至少要完成40個審計項目,而縣級審計機關的審計人員人均每年完成的審計項目超過4-5個,有的甚至高達人均每年8個。因此,簡化審計程序迫在眉睫。

2.目前的審計程序相當復雜。按照現行的普通審計程序,審計項目需要經過以下幾個環節:發送審計通知、審計座談會、現場審計、審計取證、征求審計意見、答復被審計方、審定審計報告、審計業務會議、三級審查等。再加上審前調查、審計實施方案、承諾書、審計日記、審計底稿、審計總結底稿、審計報告等文件,壹個項目至少需要半個月,這也保證了每個環節都不耽誤。大多數項目花在程序上的時間比現場審計要多。但是,單個項目所面臨的被審計單位規模不同,經濟活動範圍有寬有窄,財務收支內容有多有少,審計項目的輕重緩急不同,這就要求我們對不同類型的被審計單位和項目采取不同的審計方法。因此,不能僅僅套用壹種程序模式而忽略被審計單位和項目的差異,而應采用多種解決問題的方法來解決不同類型審計項目的審計程序問題。這樣,壹般審計程序不再適用於簡單、緊急的專項審計項目。

3.實施簡易審核程序可以有效縮短現場審核的實施時間,大大節約時間和審核資源,是降低審核成本的解決方案之壹。即根據審計項目的復雜程度和時限要求,可以分別規定和適用壹般審計程序和簡易審計程序,特別是簡單項目要用簡易程序進行審計,以有效節約審計成本,提高審計效率;

(二)簡化審計程序的可行性

1.審計人員具備實施簡易審計程序的基本條件,即現代審計人員不僅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質,還要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即具有壹定的經濟管理意識、會計審計理論水平和實際工作經驗,以及較強的法律意識和法律運用能力等。,基本能保證匯總審核程序更好的執行,控制質量和風險;

2.審計標準文件對簡化審計程序有幫助,就是很多地方在審計實踐中總結了很多簡化審計程序的經驗,出臺了壹些相關的簡化審計程序的標準文件供參考;

3.現代審計方法基本可以適用於簡化審計程序,即現代審計進入了多種方法相互結合、相互支持的時代,多樣化的審計方法促進了審計程序的簡化;

4.現代審計技術基本可以使用簡易審計程序,即現代審計技術的進步,特別是審計信息化的電子計算機技術,為使用簡易審計程序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三)簡化審計程序的法律依據

1,審計法規已經明確了審計監督的法律關系,即審計機關有權對依照審計法特別授予的審計對象進行監督,也應當有權簡化自己的審計程序。

2.基層審計條例開創了簡化審計程序的先例。如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通過《黑龍江省審計條例》,浙江省審計廳出臺《關於優化項目審計流程的指導意見》,合肥市政府出臺《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暫行辦法》,揚州市審計局制定《簡化審計程序實施辦法》,都有簡化審計程序的內容和標誌。

3、行政強制規定有適用簡易程序的依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章第三十三條第壹款明確規定的。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行政處罰,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適用簡易程序,?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許可法》?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行政復議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治安管理處罰法”?警告和500元以下罰款可以由派出所決定?等規定,也是實施簡易程序的法律依據。

4.司法、紀檢、監察工作中適用簡易程序是有法律依據和先例的,即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已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中國* * *產黨內紀律處分條例》也有適用簡易程序的相關規定,各地各單位司法、紀檢、監察工作中也有許多適用簡易程序的先例。

第二,簡化實施審計程序

簡化審計程序,應當借鑒司法訴訟簡易程序的規定,根據審計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簡易審計項目的簡易審計程序,並參照河南省焦作市審計局、湖南省洞口縣審計局、泉州市鯉城區審計局出臺的規定,對適用範圍、簡化原則、簡化方式、程序變更等作出明確規定。

(壹)簡易審計程序的適用範圍

適用簡化簡易審計程序的,應當至少是下列情形之壹的審計項目或調查項目:

1.被審計單位管理和使用少量資金和財產的審計項目或者調查項目;

2.確需在短期內完成的審計項目或者審計調查項目;

3、審計師判斷審計風險可以忽略的項目或調查項目;

4.主管機構領導專門批準的審計項目或審計調查項目。

(B)簡化匯總審計程序的原則

1,法律支持,即在不違反審計法律法規的前提下,重新修訂部分規章制度,以簡化審計程序的法制化;

2、保證質量,即保證審計服務質量達到既定標準;

3.控制風險,即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容忍的水平;

4.審計工作計劃、審計證據和審計工作底稿嚴謹完整。

(三)簡化審核程序的簡化方式

1.簡化審計程序繁瑣、冗余的環節,可以根據需要選擇和簡化審前調查、制定審計計劃、編制審計日記、審計業務會議等程序;

2.縮短不必要的程序時間。如被審計單位同意或其上級領導批準需要在極短時間內完成的審計項目或調查項目,反饋時間應縮短。

3.減少審計材料的內容,如用證據材料代替審計工作底稿;

4、取消壹些審計文件,如審計實施計劃、業務會議決定、審計日記等文件都可以取消,甚至可以代發審計報告。

(4)匯總審計程序的變化

當發現簡易審計程序不適合審計項目(或審計調查項目)時,應暫停項目審計,按照壹般審計程序進行審計(或審計調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將簡易程序改為普通程序:

1.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對象違法違紀問題較多或者問題性質嚴重的;

2、在審計過程中發現領導幹部有違反廉潔自律行為的;

3.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接到群眾舉報,審計人員認為有必要進壹步核實情況;4.審核員判斷失誤,經審核發現需要執行壹般審核程序。

三、簡化審核程序的主要內容

重點簡化壹般審計程序中的制定審計項目計劃、制定審計計劃、寫審計日記等內部審計程序。

(壹)簡化編制審計項目計劃和審計方案等環節的程序。

1,審計系統統壹審計項目計劃,下級審計機關只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補充本級審計項目;

2.基層審計機關在細化統壹審計工作計劃的基礎上,不再制定審計實施計劃;

3.審計計劃中不再規定審計程序和方法,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實際過程靈活掌握;

4.調整審計計劃時,除調整審計目標、審計組組長、審計重點和現場審計結束時間外,應報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其他內容由審計組組長直接確定,審計結束後履行審批手續。

(二)簡化工作底稿和審計證據獲取等相關程序。

1.審計人員應當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審計結論和與審計項目有關的重要管理事項,具體制作調查記錄、審計工作底稿或者重要管理事項記錄,取消審計日記;

2、壓縮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壹般只記錄實施審計的步驟和方法、取得的審計證據的名稱和來源、審計認定的主要事實、審計結論和相關標準;

3.堅持?壹件事,壹份稿子?在同壹審計項目的前提下,適當收集和合並工作底稿;

4.在保證審計證據相關性和可靠性的情況下,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可以由被審計單位人員簽字的證據材料代替;

5.在獲得充分的審計證據,判斷審計風險相對較小時,很多被審計單位只是口頭征求意見,而不給予書面反饋。

第四,簡化審計程序的實戰

(壹)常規審計項目的簡化程序設計

1,審計調查。要開展深入細致的審前調查,充分了解和掌握被審計對象的相關情況,切實增強計劃的針對性;還要以最少的時間和投入及時完成審前調查,主要通過審計調查貫穿審計實施全過程,利用審計實施時間收集全面的審計數據,避免因單獨調查過多而占用過多時間。

2.制定審計工作計劃。首先,要將審計工作計劃的審計目標具體化,確定具體明確的審計目標;同時,充分分析被審計單位的相關情況,準確確定重要程度,評估審計風險;然後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範圍、內容和重點,壹般只針對對實現審計目標有重要影響的審計事項確定審計步驟和方法。

3.發送審計通知。審計機關壹般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適用簡化程序的審計業務可以在實施審計時交付。

4.獲取審計證據。簡化程序還應保證審計證據的質量,即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適當、充分。首先,圍繞審計目標收集審計證據,確保審計證據的相關性。當審計項目的性質為財務審計時,獲取證據的具體目的是確認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對會計報表的認定;當審計項目的性質為績效審計時,其具體的取證目標是各項經營指標和效益指標的完成和實現情況。要重視對因決策失誤和管理不嚴造成國有資產嚴重損失和浪費的審查,及時記錄和收集證據。其次,要科學評價重要性水平,從宏觀層面控制審計證據質量。如果重要性水平設置得較低,則意味著錯報或漏報的可容忍程度較小,應實施更充分的審計程序,以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另壹方面,如果重要性級別設置得更高,則意味著對錯誤或遺漏的容忍度更大,則可以實施有限的審計程序,並且可以獲得更少的審計證據。再次,獲取不同類型的審計證據,從微觀層面控制審計證據的質量。在使用物證的時候,通常應該附有其他證據。書面證據是從企業內部獲得的證據,其可靠性小於從企業外部獲得的證據。口頭證據幾乎沒有證明力,因為它往往帶有證人的個人感情、偏見和意見。在收集口頭證據時,應特別註意證人與被審計方之間的關系。口頭證據往往可以為進壹步審查提供線索,或為其他證據提供佐證。環境證據又稱條件證據,是指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產生影響的各種環境事實。

5、編制調查記錄、審計工作底稿或重要管理記錄。有的可以在保證審計證據相關性和可靠性的情況下,用被審計單位認證的證據材料代替相應的審計工作底稿。

6.寫審計報告(審計決定)。審計組在實施審計後,應立即起草審計報告初稿,連同審計記錄壹並提交所在部門領導審閱,然後形成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送交被審計單位征求意見。征求意見後,執行審計項目的審計部門將審計報告再次修改後提交同級審計機關,經審查核對後向被審計單位出具正式審計報告,涉及處理、處罰事項的,同時出具審計處理或審計處罰決定書。

(二)簡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預決算審計程序

1,審前調查。審計人員進行口頭詢問和查閱材料時,無需形成書面材料;由建設單位填寫“工程概況”,加蓋公章,作為預審調查資料。

2、制定審計項目工作計劃。著眼於工程造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需要形成書面材料。

3、出具審核通知書。根據受方對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預結算資料的初步審查,工程預結算資料基本齊全。然後安排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受援方將項目前期和後期資料移交給審計組。在結合審前調查進壹步審查項目前期和最終數據的完整性後,審計組計劃撰寫審計通知書。按照程序審批後,可以在實施審計的當天將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

4.準備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以防範審計風險為重點,記錄壹些重大的、突出的問題及其處理依據,相關證明材料必須齊全。

5.獲取審計證據。審計人員通過審查建設單位提交的工程預決算書,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項目批文、施工許可證、招投標、施工圖、竣工圖等資料,進行實地調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書面證明材料等方式進行審計。審計證明材料主要包括:經審計調整後的工程預算、結算書、決算征求意見表(或審計確認表),以及立項、施工許可、招投標等相關材料(復印件)。

6.提交審計報告。審計組對審計事項進行審計後,應當提交審計報告,並征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審計機關審查審計組的審計報告,研究審計對象對審計組審計報告的反饋意見後,提交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按照規定降低工程造價的,應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處理、處罰意見。

7.審計審查。審計機關業務會議召開後,將簡化審查程序,對稿紙進行集中審查簽字。

動詞 (verb的縮寫)簡化審計程序的保證

除提高審計人員素質外,應重點強化審計組長或項目主持人責任制、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行政執法責任制和審計風險控制,切實加強風險責任管理,構建相應的審計質量保證體系,確保審計合法合規、符合質量標準。

(壹)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

1,常規業務、理論、技能等培訓;

2.組織跨地區先進模式和做法的調研交流;

3.合理安排工作計劃,保證審核員有足夠的時間進行自學和培訓;

4、全面推行審計人員輪崗選拔競爭和臨時培訓交流制度。

(二)強化審計組長負責制或項目主持人負責制。

1,實施審核組長(或項目主持人)資格管理,即聘任具有審核員以上職稱或經統壹考試合格的審核員擔任審核組長,並適時進行繼續教育、培訓、考核等資格管理。

2.審計組組長(或項目主審法官)責權利對等,即認真執行審計執法崗位責任制、審計組組長負責制等規章制度,明確規定審計組組長(或項目主審法官)的責任和權利,賦予與責任相對應的權利。

3、實行審計組長(或項目主審)競聘制或審計項目招標制,即通過選舉方式聘請審計組長(或項目主審),並對審計項目進行招標,招標由合格的審計人員進行,包括審計組人員的選拔、資金的使用、審計工作時間的安排等多項內容。

4.完善審計項目質量評價機制,即通過建立健全審計項目質量評價機構,全面深入檢查審計操作程序執行、審計質量控制、審計查處、審計結果綜合利用、審計工作效率等方面,有效評價每個審計項目的質量,進而給予必要的獎懲,形成激勵約束機制。

(3)建立健全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

1.調查認定的事實和處理意見應當告知相關責任人本人,審計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書面處理並納入幹部人事檔案。

2、因審計執法過錯造成國家賠償的,責任人應當承擔壹定比例的賠償。

3.未依法履行職責被追究責任的審計人員,年度內不得評為先進,其所在單位或部門不得評為先進單位。

4.審計機關每年應通過檢查廉政反饋卡、審計回訪、組織審計質量檢查和責任目標考核等方式,對本級和下級審計機關的執法情況進行檢查。

(四)完善審計行政執法責任制

1,嚴格執行審計行政執法制度。實行審計行政執法責任分工制度,明確審計行政執法責任和範圍。

2、全面提高審計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嚴格實行文明執法,嚴禁以執法為名謀取私利。

3、建立和實施審計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審計機關應當按照政務公開的原則,向社會公布執法的內容、範圍、權限、責任、依據和程序。

4、建立審計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制度。上級審計機關應當對下級審計機關執法人員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法行政行為。

(五)加強審計風險控制。

1,在編制審計計劃時,認真研究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

2.對被信任的內部控制進行合規性測試,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3.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合理運用職業判斷,評估審計風險,制定並實施相應的審計程序,將審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4.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記錄研究、評價內部控制和評估審計風險的過程和結果。

5.註重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嚴謹性,加強審計風險評估和判斷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審計各環節的監督制約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