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業務約定書是指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簽訂的記錄和確認審計業務的委托與被委托關系、審計目標和範圍、雙方責任和報告格式的書面協議。審計委托協議應由會計師事務所和被審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字,並加蓋委托人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印章。
簽署的審計業務約定書具有法律約束力,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簽訂的其他經濟合同具有同等(同等)法律效力,成為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如果有法律訴訟,是確定雙方責任的首要依據之壹。
從審計工作本身來說,當委托和受托目標全部實現時,即審計工作全部完成後,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業務約定書作為重要的審計工作底稿妥善保管,納入審計檔案管理。
審計業務約定書的簽署主體必須同時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即受托從事審計業務的單位或個人和會計師事務所。特別值得註意的是,當委托人是個人時,受托人仍應是會計師事務所而不是註冊會計師,因為註冊會計師不得以個人名義承辦業務。
審計業務約定書的性質:
審計業務約定書具有經濟合同的性質,具有法律約束力。它是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如果有法律訴訟,是確定雙方責任的首要依據之壹。
審計業務約定書確認審計業務的委托和被委托關系,明確委托目的、審計範圍、雙方的責任和義務。應由會計師事務所和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委托人和會計師事務所的印章。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委托人需要修改或者補充審計業務約定書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取得對方的確認。同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將審計業務約定書歸入審計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