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偷逃稅款數額較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數額巨大,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4.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5、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補繳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五年內因偷逃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6.稅務機關、海關、銀行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與犯罪分子相互勾結,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7.經稅務機關依法發出追繳通知書後,繳納應納稅款和滯納金,受到行政處罰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因偷稅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五年內受到稅務機關兩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