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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項稅銷項稅月末結轉會計分錄

進項銷項月末結轉會計分錄如下:

根據現行的稅法和會計制度的,企業的進項和銷項在月末的時候不需要單獨結轉,企業月末只需要做如下分錄,

月份終了,將當月應交未交增值稅額從“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轉入“未交增值稅”科目。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月份終了,將當月多交的增值稅額自“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轉入“未交增值稅”科目。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多交增值稅)。

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實行壹般計稅方法的企業在進行增值稅計算時,先按當期銷售額和適用的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再以該銷項稅額對當期購進項目支付的進項稅額進行抵扣,間接算出當期的應納稅額。銷售貨物或有應稅項的稅金時應交的稅金 即銷項稅金 。 所謂進項稅和銷項稅是指增值稅的進項和銷項稅。銷項稅額是壹般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時,向購貨方收取的貨物增值稅稅額。壹般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時要收兩部分錢,壹部分是不含稅價款,壹部分是銷項稅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壹)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