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方:銀行存款,
貸款:原材料或庫存商品,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2.賣方企業需要抵消其收入。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務收入,
貸款:銀行存款/庫存現金等。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壹般納稅企業)(紅色)。
同時,成本被轉回,分錄如下:
借:庫存商品、
貸款:主營業務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