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文山市某水庫建設需要移民。經上級部門實地調查和科學論證,確定安置點位於壹座山莊內(壹條公路旁),安置點征地面積800畝。建設工程的施工方實施場地平整施工。突如其來的暴雨導致大量泥水流入工地下遊,對下遊農民種植的三七、玉米等農作物造成了損害。經某水庫移民指揮部工作人員反復協調,未能達成壹致。受影響的農民組織群眾在工地停止施工,並要求在施工前賠償農作物損失,導致工地停工。文山市某鎮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鎮調委”)介入調解。?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移民安置項目的施工方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損害賠償的標準是什麽?
調解過程
案件涉及重點項目,鎮紀檢委高度重視,選派了3名調解經驗豐富的調解員。村委會主任親自帶隊實地調查落實災害損失,主持調解工作。據調查,文山市某水庫工程建設是雲南省重點水庫建設項目。計劃通過水閘蓄水,工期緊,任務重。移民安置點建設是水庫建設的重要項目之壹,經招標後由中標人承包。工程施工過程中,突發暴雨泥石流對下遊農作物造成損害,受損農戶與施工方未能就農作物損害賠償達成壹致,引發糾紛。了解初步情況後,調解員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
調解員告知當事人調解程序後,允許當事人充分發表意見。施工方認為,災害事故是由於暴雨、公路排水溝過小、兩條排水溝合流下泄造成的,屬於自然災害,施工方不承擔責任。余某某等農民認為,施工方在場地平整過程中未提前設置擋土墻,導致平整場地內的土壤被雨水淹沒,掩埋了下遊耕地內的農作物,造成農作物損失。施工方有責任,應承擔農作物受損賠償義務,要求賠償受損三七200元,受損玉米每畝800元。雙方意見分歧較大,未能達成壹致。?
鎮調委及時組織村調解員、村幹部等人召開座談會,認真討論分析。會議認為,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賠償金額是本案調解的重點。本案災害的主要原因是自然降雨,但施工方對安全隱患的防範措施也有壹定責任,導致了事故的發生。理清思路後,調解員分兩組與雙方進行溝通協商。在施工方面,調解員進行了思想引導,宣講和解釋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二十壹條規定,“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全面負責...並根據工程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第二十八條規定:“施工單位應當根據不同的施工階段、周圍環境的變化、季節和氣候,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方未充分估計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並采取防範措施,導致農民農作物受損,有相應的賠償責任。?
經過引導溝通,施工方與調解員達成壹致,願意按照當地市場價格對受損農戶的農作物進行補償。調解員在做施工方思想工作的同時,組織余某某等農戶實地查看農作物受損情況,結合實際價格評估賠償標準金額:實際受損三七568.5空,玉米0.6畝,余某某等兩戶三七距離工地200米,受災嚴重。建議賠償120元/空;周某某等4戶因三七災害主要是公路兩側排水溝合流沖倒,賠償60元/空;王玉米受損部分賠償600元/畝。但受影響的農民認為補償標準太低,堅持不同意。?
村委會主任靈機壹動,給當地三七種植大戶張某某打了電話。簡單交流後,張某某告知受損農戶,結合當地市場價格,補償金額已達到受災農作物價值,並當場提出同意將受災戶更換為自己種植的同等級、同面積的三七,補償金額由自己享有,但受災農戶表示不同意更換。此時調解員抓住這壹有利時機,發揮調解員平時與群眾鍛造的深厚感情優勢,及時對受災農民進行思想說服,讓他們以情、以理理解施工方。畢竟建設也是為了安置,這是好事。要從解決問題的實際出發,互相體諒。經過調解員徹底、耐心、細致的溝通教育,雙方最終達成壹致,簽訂了協議。
調解結果
1.施工方應賠償余某某等2戶農戶三七損失60元,周某某等4戶農戶三七損失600元/畝。
賠償王玉米災害損失,賠償總額為465438元+0430元,當場支付。
2.余某某等農作物受災農戶承諾,今後不幹擾正常施工。
案例回顧
這是壹起因重點工程建設過程中暴雨泥石流導致下遊農作物受損而引發的糾紛信訪案件。?
壹是鎮調解委員會充分發揮村級人民調解組織調解員貼近基層、熟悉社情民意的優勢做工作,設身處地為群眾著想,以解決群眾最迫切的實際困難為出發點;?
二是調解員通過深入調查研究,了解損害的主要因素和真實情況,通過擺事實、講道理、澄清責任、提出合理建議,達到化解矛盾、平息糾紛的目的;
再次,調解員在調解中準確掌握糾紛的事實和證據,從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出發,利用第四方的介入,有效取得當事人的信任,提出不同的解決方案,促使當事人轉變觀念,做出讓步,縮小雙方直接的意見分歧,最終引導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體現了人民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作用。
推薦理由
正常施工期間,因突發自然災害,種植戶利益受損。調解員真正從群眾的角度做工作,深入了解情況後做出合理的調解方案,最終化解矛盾,消除對抗情緒。種植戶得到補償,工地得以復工,體現了調解的優越性。
專家評估
這是壹起因項目建設過程中自然災害導致農作物受損而引發的糾紛。調解員註重分析矛盾的邏輯關系和法律關系,牢牢把握“是否賠償”和“賠償多少”兩個核心,綜合運用調解技巧,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礎上,采取“面對面”的調解方式,讓雙方充分表達訴求。當雙方相持不下時,以中止調解的方式留下緩和的空間;靈活引入“第三方”,當事人表現出態度松動的跡象,然後趁熱打鐵,巧妙地引導雙方達成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