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退回是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因此,對於銷售退貨,企業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賬務處理:
1.如果是本年未確認收入的銷貨退回,此時的會計處理比較簡單。企業應根據已記入“發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額,借記“庫存商品”科目,貸記“發出商品”科目。
2、對於本年度已確認收入的已售商品退回,企業壹般應沖減當期銷售收入,同時沖減當期銷售成本。
銷售退回已發生現金折扣的,同時調整相關財務費用金額;如果允許從銷售回款中扣除增值稅,應同時調整“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的相應金額。
3.已確認收入的銷貨退回屬於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銷售退貨的所得稅處理
1,稅收政策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2008〕875號);
“企業因銷售的商品質量不合格而在銷售價格上給予的讓步,屬於銷售讓步;企業因商品質量、品種等原因銷售的商品不符合要求的退貨,屬於銷售退貨。企業以銷售收入確認已售出商品的銷售折扣和銷售退貨的,應當在當期沖減當期銷售收入。”
2.銷售退款的所得稅處理
(1)本年銷貨退回
本年銷售的商品在本年年底前退回,會計處理和所得稅處理沒有區別,都沖減了當年的銷售收入。
(2)以前年度銷售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
企業以前年度銷售的貨物在本年度退回,根據國稅發[2008]875號文的規定,不論銷售的貨物是在哪個年度銷售的,都應減少本年度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