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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 職業保險

會計師事務所執業風險日益增加,建立有效的風險應對與管理措施是每個事務所必須考慮的問題。從會計師事務所的內部治理來看,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嚴格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和業務管理都能夠有效控制執業風險。本文擬從與風險管理直接相關的職業風險基金的提取和法律咨詢兩個方面探討會計師事務所的風險及其應對措施。

壹、會計師事務所風險形成的原因

(壹)會計師事務所資本市場與有效治理結構的缺乏

我國現階段尚未建立起規範、有效的資本市場,也未能形成有效的職業經理人市場機制和真正意義上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上市公司的管理當局缺乏強調會計信息真實性的內在動機和提高獨立性審計服務質量的自願性需求。相反,為了提高自身的績效薪酬、保證配股資格、避免被特別處罰或被摘牌,為了進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上市公司的管理當局普遍存在虛構會計信息、操縱利潤等舞弊沖動。因此,壹方面,舞弊因素的增加導致了註冊會計師審計業務的難度,註冊會計師難以查出舞弊導致的錯報;另壹方面,上市公司更傾向於聘請缺乏職業道德的、能夠串通舞弊的會計師事務所。

(二)訴訟案件與賠付金額的日益增多

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執業不當的訴訟案件和賠付金額越來越多,職業賠償保險公司的調查分析表明,由國際上著名會計師事務所通告索賠的數量日益增多,同時索賠發生的次數也越來越多,索賠金額迅速攀升。據調查,1974-1989年,會計師事務所清償索賠數額為18億美元,而1980—1995年,索賠金額上升至95億美元。導致了目前“訴訟爆炸”和“保險危機”的局面,註冊會計師的職業謹慎和專業勝任能力成為社會關註的焦點。

(三)註冊會計師執業難度的增加

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的組織結構、經濟業務越來越趨於復雜,會計制度的不斷改革使得會計處理方式更多涉及主觀判斷,從而增加了註冊會計師的執業難度。從內部因素看,很多事務所缺乏相應的質量控制機制,或者雖然設計了質量控制機制但沒有得到有效執行;事務所工作人員缺乏應有的執業謹慎和執業所需要的知識和技能,壹味追求業務,缺乏專業服務精神,人員素質參差不齊。

二、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的提取

(壹)會計師事務所提取職業風險基金的原因

長期以來,由於民事法律責任制度不健全,監管主要依賴行政制裁和刑事責任,尤其是行政責任。但真正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註冊會計師為數極少。由於過低的法律責任間接地助長了註冊會計師行業的不誠信風氣。2007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幹規定》的發布,明確了由於註冊會計師執業不謹慎或欺詐而出具不實報告對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與此相對應的是,會計師事務所凈資產有限,如稍有不慎很可能導致“傾家蕩產”。因此,會計師事務所有必要提取風險基金以及購買責任保險,在發生法律訴訟的情況下,防止或減少訴訟失敗使會計師事務所發生面臨破產的危機,對於註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起到壹定的保護作用。

(二)會計師事務所提取風險基金的相關規定

2007年3月,財政部正式頒布了《管理辦法》,用以規範事務所執業風險基金的具體管理,在最新的《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了“事務所應當於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審計業務收入為基數,按照不低於5%的比例提取職業風險基金”。並且職業風險基金的用途是用於因職業責任引起的民事賠償以及與民事賠償相關的律師費、訴訟費等法律費用。筆者利用問卷對國內事務所的風險應對進行了調查,調查統計結果見表1。雖然《管理辦法》規定,事務所購買職業保險的,實際繳納的保險費可以按規定抵扣提取的職業風險基金,對職業風險基金的統計數據有壹個抵減效應,但調查顯示購買職業保險的事務所只占7.84%,所以國內事務所並沒有完全按照《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取職業風險基金,且有部分事務所基金提取不足是顯而易見的。目前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是由事務所自行管理的,由於民事賠償制度還沒有正式啟動,該風險基金的設立有名無實,雖然累計的職業風險基金數額較大,但只是停留在賬面上,只有很少部分對應在貨幣資金上,部分會計師事務所虛提、漏提、不提,或年末計提,年初沖銷。《管理辦法》中已對違反其規定的情況作了處罰措施。筆者認為,責令改正和公告不足以規範事務所的行為,財政部門應該制定更加嚴格的處罰措施以使事務所更加自覺按照規定提取職業風險基金;另壹方面,註冊會計師協會也應該下設專門的職業風險基金管理部門,借鑒住房公積金的計提方法,為各事務所開設專戶,進行專戶儲存。發生職業風險需賠償時由行業管理部門進行撥付,不足部分由事務所補足,可以保證專款專用,在面對民事賠償上可以及時支付。真正地將職業風險基金的提取落實到實處,依法計提,有效計提,使得風險基金切實能夠起到在涉及民事賠償時候的風險應對作用。

三、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律咨詢

(壹)註冊會計師執業過程中法律法規要求與責任的遵守

目前註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正在逐漸擴展,特別是在西方國家,進入20世紀80年代後,無論是法院的判例解釋,還是註冊會計師職業團體的態度,和以往比較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由於消費者利益保護主義的興起,審計保險理論的運用還有在所有商業領域,註冊會計師的參與度逐漸增加,註冊會計師執業日益收到影響、甚至阻礙或沖擊。我國自199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號文發布之後的兩年間,司法實踐中出現的註冊會計師執業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例達500余例。“遵循審計準則即免責”難以被法律界從感情上接受。我國股市壹系列財務造假案,均已涉及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民事及刑事責任。因此,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避免法律訴訟。加強人力資源管理、嚴格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和業務管理等以及提取職業風險基金等措施均可以降低執業風險,有利於避免法律訴訟,然而註冊會計師在很多特殊的、涉及法律問題的領域並不十分熟悉,註冊會計師應當及時在執業過程中就遇到的問題向律師征詢法律意見,以利於根據法律意見及時采取進壹步的行動。

(二)註冊會計師執業過程中法律咨詢的具體內容

壹方面,註冊會計師應盡可能聘請熟悉相關法規及註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具有處理類似情況經驗的律師,遇到重大法律問題,註冊會計師應就該問題與所聘請的律師詳細討論潛在的危險,慎重考慮律師給出的建議,將事務所的法律責任降到最低;

另壹方面,事務可以考慮單獨聘請律師,專門處理本事務所的法律事務,這樣可以使其更好地了解本事務所的情況。國際大所都聘請了專門的律師團以處理各種法律事務,國內部分實力較為雄厚的大所也配備了專門律師。由表1可知,52家事務所的有效問卷中只有兩家顯示單獨聘請了律師,以培訓事務所人員,提高風險意識及法律水準。

大多數國內事務所都沒有配備專門律師,壹是由於配備專門律師耗費較大,只有具備相當的實力基礎的事務所才能單獨聘請律師;二是根據問卷調查顯示,大多數的事務所業務主要集中在中小型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審計和驗資,小規模的客戶和簡單的業務使得很多事務所也無需要單獨聘請專門律師。

四、會計師事務所風險應對策略

(壹)提高執業質量,加強機構管理控制

事務所要嚴格按照《》的要求提出職業風險基金,切實提高執業質量,加強事務所質量控制。只有執業質量提高才能從根本上降低執業風險,事務所應該設置質量控制的專門機構、對重要的業務和風險較大的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對執業不當的員工采取適當的處罰、貫徹業務底稿三級復核制度。

(二)制定處罰標準與制度

除執行嚴格的管理機制以外,財政部門還應制定系統、規範的處罰標準,對違反規章制度的會計師事務所適當處罰。財政部門在運用行政處罰的時候應考慮行政處罰手段的有效性,與民事處罰和刑事處罰相比較,使事務所更加自覺地按照規定提取職業風險基金。

(三)設立專門職業基金管理部門

註冊會計師協會可以下設專門的職業風險基金管理部門。註協可以借鑒住房公積金的計提方法,為各事務所開設專戶,進行專戶儲存。發生職業風險需賠償時由行業管理部門進行撥付,不足部分由事務所補足,可以保證專款專用,在面對民事賠償上可以及時支付。從而真正地將職業風險基金的提取落實到實處,依法計提,有效計提,使風險基金切實能夠起到在涉及民事賠償時的風險應對作用。

(四)建立專業法律咨詢制度

會計師事務所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充分考慮及深入分析,從而決定是否單獨聘請律師對本事務所的法律事務相關專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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