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五十二條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月度和季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在每月和季度末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後向外界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年度終了時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
本制度將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稱為中期財務會計報告。
第壹百五十三條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報表組成(不要求編制和提供財務報表的企業除外)。企業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會計報表的種類和格式、會計報表附註的主要內容由本制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所需的會計報表由企業自行制定。
季度和月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的除外。
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的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披露子公司轉讓等所有重大事項。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公布前,資產負債表日後發生的事項或者或有事項,除特別重大事項外,可以不予調整或者披露。
第壹百五十四條企業提供的會計報表包括:
第壹百五十五條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第壹百五十六條財務報表至少應當說明下列情況:
(壹)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
(二)利潤實現和分配;
(三)資金和周轉金的增減;
(四)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壹百五十七條月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每月結束後6日內(節假日順延,下同)向社會公眾提供;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在季度結束後15日內向外部提供;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中期年度結束後60日內(相當於連續兩個月)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年度結束後4個月內向社會提供。
會計報表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以下“元”以“分”為單位。
第壹百五十八條企業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資本總額的50%以上(不含50%),或者雖占該單位註冊資本總額不足50%但具有實質控制的,應當編制合並會計報表。合並會計報表的編制原則和方法,應當按照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關於合並會計報表的規定執行。
企業在編制合並會計報表時,應當將合營企業合並,按照比例合並法將合營企業的資產、負債、收入、費用和利潤合並。
第壹百五十九條企業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應當依次編號,加蓋封面,裝訂成冊,並加蓋公章。封面應標明:企業名稱、企業統壹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告所屬年份或月份、發表日期,並由企業負責人、主管會計工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字蓋章;設有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字蓋章。
第壹百六十條本制度自2001 1 1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