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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重組的定義和分類

公司財務重組是指對陷入財務危機但仍有扭虧為盈、重建價值的企業按照壹定程序進行重組,使公司得以維持和復興的做法。這是對達到破產極限的企業的拯救措施。通過這次救助,部分甚至大部分瀕臨破產的企業可以重新站起來,擺脫破產的厄運,走上持續發展的道路。

根據是否通過法律程序,重組可以分為非正規金融重組和正規金融重組。

(A)非正式金融重組

當企業只是面臨暫時的財務危機時,債權人通常更願意直接與企業接觸,幫助企業恢復並重新建立堅實的財務基礎,以避免進入正式法律程序帶來的巨額費用和冗長的訴訟時間。

非正規金融重組主要指債務展期和債務對賬。

所謂債務展期,就是將債務到期支付的日期延後;債務和解是指債權人自願同意減少債務人的債務,包括減少債務人償還的本金數額,或同意降低利率,或同意將部分債權轉為股權,或混合上述選項。

當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遇到財務困難時,有時債務的延期或到期債務的減免會為財務困難的企業爭取時間調整財務,避免破產。而且債務展期和債務清償都是非正式的救助措施,是債務人和債權人達成的協議,方便簡單。所以,當企業遇到資金困難時,首先想到的是債務展期和債務對賬。

債務展期和債務清償作為挽救企業經營失敗的兩種方式,可以使企業繼續經營,避免法律費用。雖然會因為債務展期或債務清償而產生壹些損失,但壹旦債務人從困境中恢復過來,債權人不僅可以全額催收賬款,還能給企業帶來長期利益。因此,實際工作中壹般采用債務展期和債務對賬的方法。

企業擬采取債務展期或債務清償措施渡過難關時,首先由企業即債務人向有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召開由企業及其債權人參加的會議;其次,債權人指定壹個由1-5人組成的委員會,對企業的資產負債情況進行調查,並制定債務調整方案,對債權的展期或債務的清償做出具體安排;最後,債權人和債務人舉行了壹次會議,討論並就委員會提出的債務展期、解決或兩者兼而有之的財務安排達成協議,並達成了壹項供債權人和債務人遵循的最後協議。

壹般來說,債權人同意債務延期或債務清償,說明債權人對債務人很有信心,相信債務人能夠走出財務困境,對債權人有利。但在債務展期或債務清償後等待償還期間,由於企業經營的不確定性,隨時會出現新的問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因此,為了控制債務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在債務展期或債務清償後,通常應采取以下措施:(1)堅持轉讓某些資產或由第三方代管;(二)要求債務企業股東將其股份轉入第三方托管賬戶,直至債務按照延期協議清償完畢;(三)債務人企業的所有支票應由債權人委員會會簽,以保留返還的現金用於清償債務。

非正式的金融重組可以給債務人和債權人都帶來壹定的好處。首先,這種做法避免了履行正式程序所產生的大量費用,履行正式程序所需的律師和會計師數量也少了很多,從而使重組成本降到最低。其次,非正式重組可以減少重組所需的時間,使企業在較短的時間內重新進入正常經營的狀態,避免冗長的正式程序造成的閑置資產浪費和資金回收延遲。第三,非正式重組使談判更加靈活,有時更容易達成協議。

但是,非正規金融重組也有壹些弊端,主要表現為:當債權人數量較多時,可能難以達成壹致;沒有法院的正式參與,協議的執行就缺乏法律保障。

正式的金融重組

破產法確立的重整制度允許企業在破產中進行重整,但需要法院裁定,因此涉及正規的法律程序。企業在正常的經營活動中,有時會因自身經營狀況或企業外部環境等各種原因而陷入暫時的財務困難。此時,經與其債權人協商達成協議後,可按法定程序對企業進行重整。企業財務重組是通過壹定的法律程序改變企業的資本結構,合理解決所欠債權人的債務。為了擺脫企業面臨的財務困境,繼續經營。

正式重整是法院在壹定期限內受理債權人的破產申請,債務人及其委托人提出申請,並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對企業進行整頓和重整的制度。在正式重整中,法院起著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判斷協議中公司重整計劃的公平性和可行性方面。

根據規定,法院批準重整後應立即召開債權人會議,所有債權人均為債權人會議成員。其主要職責是:審查與債權有關的證據材料,確認債權是否有財產擔保,討論通過重整計劃,保護債權人利益,保證債務人企業財產不受損失。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須列席債權人會議,回答債權人的詢問。中國還規定,工會代表應當出席債權人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