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壹:註冊會計師張剛在對新興公司2001會計報表進行審計時,得知該公司於20065438年3月1日購買某專有技術,支付價款240萬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該無形資產的有效使用壽命為10年。2001 65438+2 31,公司與轉讓該技術的單位存在合同糾紛,專有技術的使用範圍可能受到壹定限制而受損。審計中未發現新興公司做賬。
案例壹解析:《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六條、《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第十五條規定,無形資產的成本應當自取得當月起,在預計使用壽命內分期平均攤銷。
預計使用年限超過相關合同約定的受益年限或者法律規定的有效年限的,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應當按照以下原則確定:合同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未規定受益年限的,攤銷年限不得超過受益年限;合同沒有約定受益期限,但法律規定了有效期限;攤銷期限不應超過有效期限;合同規定了受益期限,法律也規定了有效期限的,攤銷期限不得超過受益期限和有效期限中較短的期限。合同沒有約定受益期,法律沒有約定有效期限的,應當確定攤銷期限。
不應超過10年。
《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九條規定,無形資產應當按照賬面價值與可收回金額孰低計量。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據此,註冊會計師張剛應進行如下審計處理:
1.要求新興公司在規定的預計使用壽命內平均攤銷無形資產;
本年攤銷額=(240÷10)÷12×10 = 200(萬元)
會計處理是:
借方:管理費20萬元。
貸款:無形資產20萬。
2.要求新興公司對專有技術減值後可能收回的金額計提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據相關專業技術人員估算,預計可收回金額為50萬元。因此,應進行如下會計處理:
借方:營業外支出50萬元。
貸款:無形資產減值50萬。
3.被審計單位的核實和調整情況應詳細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
4.如果被審計方拒絕調整,審計人員應考慮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案例二:註冊會計師文立在對大華公司2001年度會計報表進行審計時,了解到大華公司於當年年初開始研究開發壹項新技術,2001年9月10日研究成功,* *發生開發費用1.5萬元,訴訟費50萬元。為了將這項新技術應用於生產,大華公司花費了30萬元的相關費用。
2001,11,大華公司與可可公司簽訂協議,將開發的新技術出售給可可公司。雙方約定價格為400萬元,可可公司於65438年2月5日預付300萬元。根據協議,新技術出售給可可公司後,大華公司應繼續提供售後服務,以確保可可公司使用該技術生產的產品必須符合大華公司規定的質量標準。如果在1年內未能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可可公司有權按原價向大華公司退貨。
案例二解析:《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第十三條規定,自行開發並依法申請取得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依法取得時發生的登記費、律師費等費用確定其入賬價值;在取得合法申請前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第十四條規定,無形資產確認後發生的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
第十九條規定,企業出租無形資產,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收益》的規定確認取得的租金;同時,相關費用也應予以確認。
據此,註冊會計師李文穎應進行如下審計處理:
1.請求大華公司調整無形資產價值的確認和轉讓收益的確定。
確認無形資產專有技術時,應當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無形資產2000000。
貸:銀行存款及其他科目2000000
支付無形資產的後續費用時:
借方:管理費30萬元
貸:銀行存款及其他科目300,000
2.根據協議,在大華公司對可可公司使用新技術後能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的可能性不確定的情況下,大華公司轉讓該新技術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2001年度無形資產轉讓收入無法確認。因此,請大華公司做如下調整:
借方:其他業務收入300萬元。
信用:預付300萬。
同時,調整計算的應納稅額。
(B)案例評估
無形資產是公司為生產經營目的而持有的,由股東投資、自行創造、購買等,但能在壹定時期內給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在會計和審計實務中,無形資產的確認應符合以下特征:
第壹,無形資產沒有實物形態;第二,無形資產屬於非貨幣性長期資產;第三,無形資產的目的是使用而不是出售;第四,無形資產在創造經濟利益方面具有不確定性;第五,無形資產的收購是有償的。
由於無形資產的價值具有相對不確定性,註冊會計師在審計中必須關註其存在、歸屬及會計處理的合法性。無形資產的審計可以采用以下專項審計程序:
1.索取和查閱被審計單位無形資產明細賬,逐壹查看與無形資產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了解其內容、計價依據和權屬情況。
2.復核無形資產本年增加情況,關註資本化費用和費用在入賬價值中的劃分是否合理。
3.審查無形資產預計攤銷期的合理性,本期攤銷是否正確,會計處理是否合規。
4.查看無形資產減值準備。
5.審查本期無形資產處置的合法性和會計處理。
6.檢查無形資產是否在資產負債表中正確披露。
二。土地和土地使用權審計案例
(壹)案例線索及分析
案例壹:註冊會計師吳勝在對富達公司2001年度會計報表中的固定資產項目進行審計時,發現土地資產價值為10萬元,但未建立相關固定資產卡片。經詢問公司相關人員,初步確認為1997年國家“清產核資”對該土地的重估價值,並根據財政部[1995]108號文件進行了賬務處理。
案例壹分析:財政部《關於國有企業清產核資中土地評估有關財務處理的通知》[財工字(1995)第108號]規定,企業土地評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在明確權屬、界址、面積等基本條件的基礎上,按照國家統壹的土地評估技術標準進行,並按規定程序進行確認和批準;對企業過去已單獨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土地,在估價後,應按確認和核定的價值調整賬面價值,並按調整後的賬面價值單獨入賬,不計提折舊。調整後的土地賬面價值高於原賬面價值的,經清產核資機構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後,作為國家投資在資本公積中單獨反映。對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合法取得的土地,企業應將確認和核定的價值報同級財政部門。企業占用的行政劃撥土地,應在估價入賬後的固定資產中單獨反映,不計提折舊。
據此,註冊會計師吳生應進行如下審計處理:
1.獲取並查閱富達公司1997《資產核實》相關部門對土地評估結果的批復文件。
2 .取得並查閱當地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證》。
3.檢查根據上述信息記錄的土地面積和價格是否與實際占用的土地數量壹致;記錄值是否與財務部門文件的規定壹致。
4.提取被審計單位的相關占地面積和土地使用證備查。
5.被審計單位的核實和調整情況應詳細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
6.註冊會計師還應提請被審計單位註意,土地資產不能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案例二:註冊會計師吳勝在對2001會計報表中的無形資產進行審計時發現,富達公司無形資產中的土地使用權價值為3000萬元,其中原列示的“無形資產——西廣場土地使用權”為15萬元,當年7月1日建造了綜合樓。富達公司於2001按月攤銷無形資產80萬元。
案例二解析:《企業會計制度》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購買或者支付土地出讓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在自用項目開發建設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並按照本制度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商品房時,應當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開發成本;企業使用土地建造自用工程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
據此,註冊會計師吳勝就富達上述經濟事項向被審計單位提出如下調整意見:
1.2001 7月至65438+2月,應轉回已攤銷的“無形資產——西廣場土地使用權”480萬元:
借:無形資產480萬元。
貸款:管理費480萬。
2.將用於建造綜合樓的西廣場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轉入“某在建綜合樓”對應的工程造價。
3.被審計單位的核實和調整情況應詳細記錄在審計工作底稿中。
4.如果被審計方拒絕調整,審計人員應考慮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案例三:註冊會計師吳生在對富達公司2001年度會計報表固定資產項目進行審計時,了解到富達公司當年報廢了第二生產車間的壹座廠房,公司已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通過固定資產清理進行了處置。查閱項目固定資產清理資料時,註意到廠房原值包含占用土地使用權654.38+0萬元。按照當時支付土地出讓金購買土地使用權的約定,使用年限為50年,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為20年。
案例三解析:財政部《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及相關準則問題的解答》(財企字[2006 54 38+0]43號)規定:土地使用權轉為房屋建築物價值後,如何確定攤銷年限?
答:公司通過購買或支付土地出讓金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賬面價值轉入開發商品房成本或在建工程成本,其賬面價值構成房屋及建築物的實際成本。土地使用權的預計使用年限長於房屋或建築物的預計使用年限的,在估算房屋或建築物的凈殘值時,應當考慮土地使用權的預計使用年限長於房屋或建築物的預計使用年限,留作凈殘值。房屋或建築物報廢時,凈殘值中相當於可使用土地使用權價值的部分,將轉入繼續建造的房屋或建築物的價值,不再建造的房屋或建築物,其價值轉入無形。公司將土地連同地上房屋建築物壹並出售的,按其賬面價值結轉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制度》實施前,土地使用權的價值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不轉入房屋及建築物成本。無需調整,土地使用權價值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的年限平均攤銷。
據此,註冊會計師吳生應進行如下審計處理:
1.請被審計單位在固定資產報廢時將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轉入無形資產,調整後的價值為:100 ÷ 50× 20 = 40(萬元)。因此,建議富達進行以下會計調整:
借: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40萬元。
貸款:固定資產清算40萬元
借方:固定資產清算40萬
借款:營業外支出40萬。
2.被審計單位的核實和調整情況應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詳細記錄。
3.如果被審計方拒絕調整,審計人員應考慮出具保留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B)案例評估
中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由於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除國有企業經批準可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外,其他企業和單位均可通過“評估入股、繳納土地出讓金、繳納場地使用費或簽訂租賃合同支付全額租金”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因此,土地的取得和使用、企業的權利和義務構成了土地資產會計的重要內容。根據上述土地資產核算的特殊性,註冊會計師在審計實務中應從以下兩個方面實施土地資產審計程序:
首先是審計“固定資產-土地”的特殊考慮。註冊會計師在對國有企業“固定資產-土地”項目進行審計時,必須取得審計證據,確認其確實屬於國有企業歷史形成的,或者按照有關規定按評估價值的50%在“清產核資”過程中確認的65438至0997的金額;同時還應向被審計單位索取有關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證》,核實其實際占用情況。
二是審計“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的特殊考慮。註冊會計師在對“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進行審計時,應當實施以下審計程序:
壹是獲取和查閱被審計單位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門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土地使用權證書》,檢查其壹致性;
二是對於“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除了取得雙方簽訂的出讓合同外,還需要查看土地出讓的相關手續,確認土地剩余使用年限是否明確;
三是檢查賬上記載的土地使用權金額和征地過程中支付給原土地使用者的各種補償費是否屬於固定資產價值;
四是檢查自用項目在賬面所列土地使用權期間是否已經開工,如果已經開工,是否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將相應的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成本;
五是檢查攤銷金額,是否在土地使用權規定的使用年限內,扣除轉入在建工程的金額,計算原值;
六是檢查是否存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繳納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應辦理而未辦理的事項;
第七,對於國有企業以外的公司、企業,註冊會計師還應檢查實際占用的土地是否全部取得了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或《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被審計單位有不具備上述審計證據的土地資產的,應當要求被審計單位作出相關說明,必要時應當在審計報告中以適當方式表達審計意見。
希望能解決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