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的公務員,不得在雙方直接隸屬於同壹領導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機關擔任職務,也不得在其中壹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村民委員會是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行政村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它不是壹級政權,也不屬於國家機關。
所以村長和村會計不是國家公務員,不適用前面提到的公務員法的規定。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也沒用做相關規定,所以村長和會計可以是壹家人。但是,村民委員會成員在任期內和離任時都要接受經濟責任審計,上級部門會對其經濟狀況進行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