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妳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您好,根據《財政部人事部關於修訂印發《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的通知》(財會[2000]11號):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壹)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證明。(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采納為最佳答案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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