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收收入
稅收收入是指國家按照預定標準,向經濟組織和居民無償地征收實物或貨幣所取得的壹種財政收入。是國家預算資金的重要來源。在我國的稅收收入結構中,流轉稅和所得稅居於主體地位。具體有以下來源: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外國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國有企業工資調節稅、獎金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資源稅、燒油特別稅、筵席稅、印花稅等。
(二)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
國有資產收益是指國家憑借對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從國有資產經營收入中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其來源是國有企業或國家參股企業的勞動者在剩余勞動時間內為社會創造的剩余產品價值。
(三)專項收入
專項收入,是指根據特定需要由國務院批準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由財政部批準,設置、征集和納入預算管理、有專門用途的收入。包括排汙費收入、水資源費收入、教育費附加收入、礦產資源補償費收入等。
(四)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包括各種罰沒收入、公產收入及雜項收入。罰沒收入是政府部門依法處理的罰款和沒收品收入,以及依法追回的贓款和贓物變賣收入。公產收入是指國有山林等公產的產品收入、政府部門主管的公房和其他公產的租賃收入及變價出售收入等。雜項收入包括國際組織援助捐贈收入、對外借款歸還收入等。其他收入是指事業單位取得的除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撥入專款、事業收入、經費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以外的各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