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形成的利得或損失,除貨幣性金融資產以外幣計價產生的減值損失和匯兌差額外,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在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時轉出,計入當期損益。
資產負債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高於其賬面余額的,借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公允價值與其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為相反會計分錄。
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賬面余額貸記“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等科目;根據所有者權益轉出的公允價值累計變動,借記或貸記“資本公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