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進壹步規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根據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所得稅的其他有關規定,自納稅年度結束之日起五個月內或者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 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確定本納稅年度應補或應退的數額,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