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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納稅人企業非正常了,我是辦稅人員。請問怎麽解除

解除的方法是如果單位被轉為非正常戶未超過兩年,可申請解除,但必須接受處罰並對解除前至解除非正常之間所有申報進行補申報。

無論是壹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由於連續3個月沒有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並經責令限改後仍未申報的,轉為非正常戶。納稅人壹旦轉為非正常戶後,超過兩年,系統將會自動進行“非正常戶”註銷。

如果不辦理註銷而讓系統到期自動註銷,企業法人再無法擔任其他企業法人(通俗地說,就是列入“黑名單),財務人員也不得從事其他單位的財務工作。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並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壹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