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部分稅務事項銜接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
9.開辦費(籌備費)怎麽處理?
?在新稅法中,開業(籌備)費用沒有明確列為長期待攤費用。企業可以在開始經營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稅法關於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處理,但壹經選定,不得變更。
因此,貴公司的開辦費(籌備費)可以在開始經營當日計入“管理費用-開辦費”作為當年壹次性扣除,也可以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按照新稅法的規定在不少於三年的時間內攤銷,但壹經選定,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