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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發(2010)103號文件《青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工作的通

青州市人民政府

關於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工作的

通 知

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工)委會,市直各部門、單位:

為規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工作,促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進壹步提升和完善城市功能,根據《濰坊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標準並加強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濰政發[2007]49 號)等文件精神,現就建設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取辦法

市建設局是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收費主體,建設項目管網配套費壹並納入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開發企業支付的管網配套工程建設資金計入房價,不得再向購房業主收取供暖、供水、燃氣、綜合布線等各類開戶費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的管網配套費,不列入市招商引資項目優惠政策減免範圍。采用地源熱能、太陽能等新型能源,無需城市供暖管網的工程可免交供熱管網建設費。對項目采取住宅產業化、節能低碳等措施的工程,在相關部門認定後給予相應返還。

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組成及標準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152元(路橋60元,排水15 元,環衛5 元,供熱25 元,供水20 元,燃氣22 元,綜合布線5 元)收取,其中生產、辦公、倉儲建設項目按每平方米80 元(路橋60 元,排水15 元,環衛5 元)收取,需集中供熱、供氣、供水、布線的,按實際需要分別繳納管網建設費(供熱40 元,供水20 元,燃氣22 元,綜合布線5 元)。

三、加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征收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政府為籌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而收取的費用,專項用於城市基礎設施和城市公用設施建設。所有建設項目,未經市政府許可,不得以會議紀要等形式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支出管理及業務流程仍按《青州市建設項目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青財預外字[2006]1 號)規定執行。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我市以前發布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壹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0壹0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