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個內設部門為:
(壹)
辦公廳(黨委辦公室)。擬定會機關辦公規章制度;組織協調機關日常辦公;承擔有關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機要、文秘、信訪、保密、信息綜合、新聞發布、保衛等工作;擬訂派出機構管理、協調工作的規章制度,負責派出機構工作落實情況檢查和信息收集整理等工作;負責保險信訪和投訴工作;承辦會黨委交辦的有關工作。
(二)
發展改革部。擬訂保險業的發展戰略、行業規劃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保險監管的方針政策及防範化解風險的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研究保險業改革發展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對保險市場整體運行情況進行分析;對保監會對外發布的重大政策進行把關;歸口管理中資保險法人機構、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的市場準入和退出;負責規範保險公司的股權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並對公司的重組、改制、上市等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負責保監會對外重要業務工作與政策的協調。
(三)
政策研究室。負責保監會有關重要文件和文稿的起草;對保監會上報黨中央、國務院的重要文件進行把關;研究國家大政方針在保險業的貫徹實施意見;研究宏觀經濟政策、相關行業政策和金融市場發展與保險業的互動關系;根據會領導指示,對有關問題進行調查研究;開展保險理論研究工作,負責指導和協調中國保險學會開展研究工作。
(四)
財務會計部(償付能力監管部)。擬定保險企業和保險監管會計管理實施辦法;建立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編制保監會系統的年度財務預決算;審核機關、派出機構的財務預決算及收支活動並實施監督檢查;審核會機關各部門業務規章中的有關財務規定。負責機關財務管理。擬定償付能力監管標準及相關制度;制定加強償付能力監管的措施並監督實施;監管保險保障基金使用情況。
(五)
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局。擬訂保險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規章制度及相關政策;研究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工作機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協調保護保險消費者權益重大問題;接受保險消費者投訴和咨詢,調查處理損害保險消費者權益事項;開展保險消費者教育及服務信息體系建設工作,發布消費者風險提示;指導開展行業誠信建設工作;督促保險機構加強對涉及保險消費者權益有關信息的披露等工作。
(六)
財產保險監管部(再保險監管部)。承辦對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和財產保險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管理財產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核財產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七)
人身保險監管部。承辦對人身保險公司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和人身保險精算制度;監控保險公司的資產質量和償付能力;檢查規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和備案管理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審核保險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八)
保險中介監管部。承辦對保險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擬定監管規章制度;檢查規範保險中介機構的市場行為,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中介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制訂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基本資格標準。
(九)
保險資金運用監管部。承辦對保險資金運用的監管工作。擬訂監管規章制度;建立保險資金運用風險評價、預警和監控體系;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審核保險資金運用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業務範圍;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訂保險保障基金管理使用辦法,負責保險保障基金的征收與管理。
(十)
國際部(港澳臺辦公室)。承辦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有關國際組織、有關國家和地區監管機構和保險機構的聯系及合作。負責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的外事管理工作;承辦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保險機構,以及境內保險機構和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保險機構及有關變更事宜的審核工作;承辦境外保險機構在境內設立代表處的審核和管理事宜;對境內保險及非保險機構在境外設立的保險機構進行監管。
(十壹)
法規部。擬訂有關保險監管規章制度;起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提出制定或修改的建議;審核會機關各部門草擬的監管規章;監督、協調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開展保險法律咨詢服務,組織法制教育和宣傳;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十二)統計信息部。擬訂保險行業統計制度,建立和維護保險行業數據庫;負責統壹編制全國保險業的數據、報表,抄送中國人民銀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負責保險機構統計數據的分析;擬訂保險行業信息化標準,建立健全信息安全制度;負責保險行業信息化建設規劃與實施;負責建立和維護償付能力等業務監管信息系統;負責信息設備的建設和管理。
(十三)稽查局。負責擬訂各類保險機構違法違規案件調查的規則;組織、協調保險業綜合性檢查和保險業重大案件調查;負責處理保險業非法集資等專項工作;配合中國人民銀行組織實施保險業反洗錢案件檢查;調查舉報、投訴的違法違規問題,維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開展案件統計分析、稽查工作交流和考核評估工作。
(十四)人事教育部(黨委組織部)。擬訂會機關和派出機構人力資源管理的規章制度;承辦會機關和派出機構及有關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根據規定,負責有關保險機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指導本系統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教育管理工作;負責會機關及本系統幹部培訓教育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對派出機構年度工作業績的評估意見。
(十五)監察局(紀委)。監督檢查本系統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情況;依法依紀查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紀的行為;受理對監察對象的檢舉、控告和申訴。領導本系統監察(紀檢)工作。
(十六)黨委宣傳部(黨委統戰群工部)。負責本系統黨的思想建設和宣傳工作;負責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指導和協調本系統統戰、群眾和知識分子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會機關及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2個事業單位為:培訓中心、機關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