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71條中的職務侵占罪:貪汙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這裏所說的“貪汙”,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的行為。“公司”是指根據《公司法》在中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業”是指不具有公司形式,經登記註冊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如工廠、礦山、商店、旅館和其他服務業。
構成本罪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
2.行為人必須有侵占單位財產的行為,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如經理將應當為本單位支付的財產性收入轉移到個人賬戶或者私自送給他人;會計把公司當成自己的賬戶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主要是指行為人利用在本單位職務上形成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
3.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犯罪目的是為了將單位的財物非法占為己有。過失不能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