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註冊會計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條註冊會計師執行審計、審查、復核等鑒證業務,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註冊會計師應當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保持和提高職業能力,遵守獨立審計準則等職業規範,勤勉盡責。
第五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客戶履行職責,對在執業過程中獲得的客戶信息保密。
第六條註冊會計師應當與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關系,配合同行的工作。第七條註冊會計師執行鑒證業務,應當保持實質和形式上的獨立,不受任何利益的影響。
第八條可能損害獨立性的因素包括經濟利益、自我評價、關系和外部壓力。
第九條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經濟利益對獨立性的損害,可能損害獨立性的情形主要包括:
(壹)與認證客戶存在除專業服務費用以外的直接經濟利益或重大間接經濟利益;
(2)費用主要來自認證客戶;
(三)過於擔心失去壹項業務;
(四)與認證客戶有密切的業務關系;
(五)采取或有費用形式進行司法鑒定業務的;
(六)可能與委托人有雇傭關系。
第十條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自我評價對獨立性的損害。對獨立性可能造成的損害主要包括:
(壹)認證團隊成員為認證客戶的董事、經理及其他關鍵管理人員或對認證業務有直接和重大影響的員工;
(二)為認證客戶提供直接影響認證業務對象的其他服務;
(3)為認證客戶編輯屬於認證業務對象的數據或其他記錄。
第十壹條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關聯關系對獨立性造成的損害,對獨立性可能造成的損害主要包括:
(壹)與核查組成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核查客戶的董事、經理及其他關鍵管理人員或者能夠對核查業務產生直接、重大影響的員工;
(二)董事、經理、其他關鍵管理人員或者能夠對鑒證業務產生直接、重大影響的員工為會計師事務所前高級管理人員;
(三)會計師事務所高級管理人員或簽字註冊會計師與認證委托人有長期往來;
(四)接受認證委托人或其董事、經理、其他關鍵管理人員或雇員在社交禮儀之外的能夠對認證業務產生直接和重大影響的貴重禮品或娛樂。
第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外部壓力對獨立性的損害。對獨立性可能造成的損害主要包括:
(壹)因在重大會計、審計問題上與鑒證委托人意見不壹致,受到辭退威脅的;
(二)受到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當幹預的;
(3)由於認證客戶降低費用的壓力,不適當地縮小了工作範圍。
第十三條在識別損害獨立性的因素時,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影響或者將其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
第十四條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維護整體獨立性。
保持獨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1)會計師事務所高級管理人員重視獨立性,要求核查組成員保持獨立性;
(2)制定與獨立性相關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識別損害獨立性的因素,評估損害的嚴重程度並采取相應的維護措施;
(三)建立必要的監督和懲罰機制,促進相關政策和程序得到遵循;
(四)及時向所有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傳達相關政策和程序及其變化;
(5)制定政策和程序,使員工能夠向更高級別的人員反映獨立性問題。
第十五條在承辦具體鑒證業務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保持獨立性。
保持獨立性的措施主要包括:
(壹)安排驗證小組以外的註冊會計師進行復核;
(2)定期輪換項目負責人和簽字註冊會計師;
(3)與認證客戶的審計委員會或監事會討論獨立性;
(四)告知審計委員會或監事會服務性質和收費範圍;
(五)制定政策和程序,確保驗證小組成員不代替驗證客戶行使管理決策或承擔相應責任;
(六)獨立性受到損害的核查組成員調離核查組的。
第十六條當維護措施不足以消除損害獨立性因素的影響或將其降低到可接受的水平時,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拒絕承辦業務或者終止業務協議。第十七條註冊會計師應當通過教育、培訓和執業,保持和提高自身的專業能力。
第十八條註冊會計師不得自稱具有自己所不具備的專業知識、技能或者經驗。
第十九條註冊會計師不得提供不稱職的專業服務。
第二十條在提供專業服務時,註冊會計師可以利用專家在特定領域協助其工作。
第二十壹條註冊會計師利用專家工作,應當監督和指導專家遵守職業道德。第二十二條註冊會計師應當對在執業過程中獲得的客戶信息保密,該保密義務不因業務協議的終止而終止。
第二十三條註冊會計師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業務助理和專家遵守保密原則。
第二十四條註冊會計師不得利用執業過程中獲得的客戶信息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二十五條在下列情況下,註冊會計師可以披露客戶的相關信息:
(a)獲得客戶的授權;
(二)根據法律法規的要求,為法律訴訟準備文書或提供證據,向監管部門舉報違法違規行為;
(三)依法接受註冊會計師協會和監管機構的同行評議和質量檢查。
第二十六條在決定披露客戶相關信息時,註冊會計師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1)所有相關信息是否已被理解和確認;
(二)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對象;
(3)可能的法律責任和後果。第二十七條會計師事務所在確定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因素,以客觀反映為客戶提供專業服務的價值:
(1)專業服務所需的知識和技能;
(二)所需專業人員的水平和經驗;
(三)每個專業人員提供服務所需的時間;
(四)提供專業服務所需的職責。
第二十八條在專業服務得到良好規劃、監督和管理的前提下,費用通常根據每個專業人員的適當小時費率或日費率計算。
第二十九條專業服務收費的依據、標準、方式和時間應當在業務協議中約定。
第三十條費用報價明顯低於原註冊會計師或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保證:
(a)在提供專業服務時,不會損害工作質量,並保持應有的專業謹慎,遵守專業標準和質量控制程序;
(2)客戶了解專業服務的範圍和收費依據。
第三十壹條除法律法規允許外,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或有費用的方式提供鑒證服務,是否收費不以鑒證工作的結果或特定目的的實現為條件。
第三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不得向推薦人支付傭金以招攬客戶,也不得收取向第三方推薦客戶的傭金。
第三十三條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不得為推銷他人的產品或者服務收取傭金。第三十四條註冊會計師不得從事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其獨立性、客觀性、公正性或者職業聲譽的業務、職業或者活動。
第三十五條註冊會計師應當評估其向認證委托人提供的非認證服務與認證服務是否兼容。
第三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同時為上市公司提供會計報表和審計服務。
第三十七條會計師事務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從業人員不得擔任鑒證客戶的董事(包括獨立董事)、經理或者其他關鍵管理職務。第三十八條繼任註冊會計師接管原註冊會計師的審計業務時,不得故意侵犯原註冊會計師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繼任註冊會計師在接受審計業務委托前,應當詢問前任註冊會計師審計委托人更換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並關註前任註冊會計師與審計委托人在重大會計審計問題上可能存在的意見分歧。
第四十條繼任註冊會計師應當要求審計委托人授權前任註冊會計師對其詢問作出全面答復。
如果審計委托人拒絕授權,或者限制了前任註冊會計師答復的範圍,繼任註冊會計師應當向審計委托人詢問原因,並考慮是否接受業務委托。
第41條前任會計師對於後任會計師之詢問,應依其所知,給予及時、充分之答復。
如果審計師因審計委托人的限制或擔心法律訴訟而決定不對後壹位註冊會計師作出全面答復,前壹位註冊會計師應向後壹位註冊會計師表明其答復是有限度的。
第四十二條審計委托人委托註冊會計師對經審計的會計報表進行重新審計的,被委托的註冊會計師視為繼任註冊會計師,此前出具審計意見的註冊會計師視為原註冊會計師。
第四十三條後註冊會計師發現前註冊會計師審計的會計報表有重大錯報的,應當要求審計委托人告知前註冊會計師,並要求審計委托人安排三方會談,以便采取措施妥善處理。第四十四條註冊會計師應當維護職業形象,向公眾傳遞信息應當客觀、真實、適當。
第四十五條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利用新聞媒體宣傳其能力,但發布設立、合並、分立、解散、遷址、更名、招聘員工等信息以及註冊會計師協會對其會員統壹宣傳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不得采用脅迫、欺詐、利誘或者騷擾等手段招攬業務。
第四十七條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在招攬業務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1)意味著有能力影響法院、管理機構或類似機構及其官員;
(二)自行作出聲明,且該聲明無法被證實的;
(3)與其他註冊會計師的比較;
(四)不恰當地宣稱自己是特定領域的專家;
(5)作出其他欺騙性或誤導性陳述。
第四十八條會計師事務所和註冊會計師進行宣傳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利用政府委托或專項獎勵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會計師事務所將其名稱、地址、電話等必要的聯系方式載入電話簿、信箋或者其他載體時,含有自稱字樣的;
(三)註冊會計師參加有關專業問題的演講、訪談或者廣播電視節目時,提出自己和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的問題;
(四)會計師事務所通過新聞媒體發布招聘信息時,含有自我宣傳的成分。
第四十九條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根據客戶或者非客戶的要求,向其分發印制的手冊,但手冊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
第五十條註冊會計師可以在名片上印有其姓名、執業資格、職務以及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的地址和標誌,但不得印有其社會職務、專家職稱和所獲榮譽。第五十壹條本指導意見自2002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