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項目二:委托境內關聯乙公司研發項目。
2019年甲公司實際支付費用給乙公司合計100萬元,乙公司實際發生費用60萬元。(三)項目三:委托境外非關聯丙公司研發項目。
2019年甲公司實際支付費用給丙公司合計200萬元。 請問 :甲公司2019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總額? 二、稅務分析(壹)項目壹
1、人員人工費用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壹條第三項規定,“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外聘研發人員同時從事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並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因此,人員人工費用應按實際工時占比法在研發費用和管理費用間進行分配如下: (1)計入研發費用的人員人工費用=60×(1000÷1200)=50萬元 (2)計入管理費用的人員人工費用=60×(200÷1200)=10萬元(3)允許加計扣除的人員人工費用=50萬元
2、固定資產折舊費用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 該項目研發設備2019年會計折舊為10萬元,稅收折舊為20萬元,依據上述政策規定,以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即稅收折舊)20萬元計算加計扣除。 因此,允許加計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為20萬元。 3、其他相關費用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第壹條第壹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二哥註:以上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8號更改為,企業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同時開展多項研發活動的,由原來按照每壹研發項目分別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改為統壹計算全部研發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 (1)項目壹研發費用合計=人員人工費用50萬+直接投入費用20萬+固定資產折舊費用20萬+其他相關費用30萬=120萬元 (2)項目壹其他相關費用限額=(120-30)×10%÷(1-10%)=10萬元(3)允許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10萬元
4、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項目壹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合計=人員人工費用50萬+直接投入費用20萬+固定資產折舊費用20萬+其他相關費用10萬=100萬元(二)項目二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學技術部關於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第壹項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並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1、項目二允許加計扣除的委托境內研發的研發費用=100×80%=80萬元 2、乙公司應向甲公司提供實際發生費用60萬元的明細情況。(三)項目三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第壹條規定,“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1、甲公司委托境外研發的研發費用=200×80%=160萬元 2、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項目壹100萬+項目二80萬=180萬元 3、委托境外研發的研發費用限額=180×2÷3=120萬元4、項目三允許加計扣除的委托境外研發的研發費用=120萬元
5、丙公司無需向甲公司提供實際發生費用的明細情況。(四)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總額
1、甲公司2019年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合計=項目壹100萬+項目二80萬+項目三120萬=300萬元2、甲公司2019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總額=300×75%=225萬元
二哥:目前制造業加計比例是100% 三、納稅申報表填寫 (壹)填寫《A107012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示例如下: (二)填寫《A107010 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示例如下: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申報(案例2) 壹、申報案例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的企業需填報A10701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和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其中,企業須先自行填報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填報完成後有關數據會自動帶入表A107010《免稅、減計收入及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對應行次。 甲公司為壹家財務健全的制造業企業,2021 年度進行了三項研發活動,項目名稱分別為A、B、C。其中A、B 項目為自主研發、C 項目為委托研發。
A 項目***發生研發費用200 萬元,全部費用化處理。其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工資80 萬元,五險壹金20 萬元,直接消耗材料費用30 萬元、燃料10 萬元、動力費用10 萬元,用於研發活動的設備折舊費10 萬元,用於研發活動的專利權攤銷費用5 萬元,新產品設計費5 萬元,其他相關費用30 萬元(包含差旅費20 萬元、會議費10 萬元)。
B 項目為資本化項目,***發生研發費用100 萬元,2021 年2 月起開始資本化,至2021 年7 月10日結束資本化並結轉形成無形資產,會計按直線法計算攤銷費用,分10 年攤銷。費用明細:直接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工資60 萬元,五險壹金10 萬元,直接消耗材料費用5 萬元、燃料3 萬元、動力費用2 萬元,用於研發活動的設備折舊費5 萬元,用於研發活動的軟件攤銷費用5 萬元,新工藝設計費5 萬元,資料翻譯費5 萬元。 C 項目研發費用總額100 萬元,其中30 萬元由境外機構完成。 二、填報分析 1、其他相關費用的可加計扣除金額 全部研發項目的其他相關費用限額=全部研發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A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 B 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 C 項目的人員人工等五項費用之和)×10%/(1-10%)=(170+95+0)×10%/(1-10%)=29.44 萬元;甲公司“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30+5=35 萬元,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額,A、B、C 三個項目允許加計扣除“其他相關費用”為29.44 萬元,其中資本化項目B 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為4.20 萬元(29.44/35*5)。 2.委托研發費用的可加計扣除金額 C 項目:委托境內研發費用=70×80%=56 萬元,委托境外研發費用=30×80%=24 萬元(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合計80 萬元。 因此,年度研發費用小計=170+95+29.44+80=374.44 萬元,其中本年費用化金額275.24 萬元(170+29.44/35*30+80),資本化金額99.2 萬元(95+4.2),本年攤銷額為4.96 萬元(=99.2/10/12*6)。 本年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合計=275.24+4.96=280.20 萬元,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總額=280.20×100%=280.20 萬元。 表格填報示例(假設該納稅人使用《2021 版研發支出輔助賬樣式》): 企業填報完上表後,第51 行數據會自動帶入表A107010 對應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