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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捐贈可以稅前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準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於《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公益、救濟性捐贈支出標準分類如下:

壹、允許1.5%比例扣除

由於金融、保險企業的特殊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7號)規定:金融、保險企業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5%的標準以內可以據實扣除。

二、允許10%比例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國家批準成立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組織或國家機關對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經稅務機關審核後,納稅人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在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上述宣傳文化事業的公益性捐贈,其範圍為:

1.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

2.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3.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

4.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三、允許全額扣除

1、向紅十字事業捐贈。《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包括中國紅十字會)向紅十字事業的捐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時準予全額扣除。

2、向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關於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規定:從2000年10月1日起,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這裏所稱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3、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關於納稅人向農村義務教育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03號)規定:從2001年7月1日起,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農村義務教育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的所得額中全額扣除。

這裏所稱農村義務教育的範圍,是指政府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農村鄉鎮(不含縣和縣級市政府所在地的鎮)、村的小學和初中以及屬於這壹階段的特殊教育學校。納稅人對農村義務教育與高中在壹起的學校的捐贈,也享受本通知規定的所得稅前扣除政策。

4、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的捐贈。《關於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遊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規定: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對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這裏所稱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是指專門為青少年學生提供科技、文化、德育、愛國主義教育、體育活動的青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等校外活動的公益性場所。

5、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等5家單位的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04號)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向中華健康快車基金會和孫冶方經濟科學基金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和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6、向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向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捐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3號)規定:對企業以提供免費服務的形式,通過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和國家機關向“寄宿制學校建設工程”進行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7、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向宋慶齡基金會等6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72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宋慶齡基金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基金會、中國扶貧基金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治療基金會、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8、向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等8家單位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6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老齡事業發展基金會、中國華文教育基金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婦女發展基金會、中國關心下壹代健康體育基金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基金會、中國兒童少年基金會和中國光彩事業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9、向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7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0、向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捐贈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68號)規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教育發展基金會用於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11、向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l0年上海世博會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0號)規定:從2005年12月31日起,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或個人捐贈、贊助給上海世博局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12、向第二十九屆奧運會的捐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規定:從2003年1月22日起,對企業、社會組織和團體捐贈、贊助第29屆奧運會的資金、物資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第29屆奧運會補充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l28號)規定:從2006年9月30日起,在中國境內興辦企業的港澳臺同胞、海外僑胞,其舉辦的企業向北京市港澳臺僑同胞***建北京奧運場館委員會的捐贈,準予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