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核實債務:
1.結算資金(包括應收賬款、應付賬款、應交稅費)是否存在,與債權債務單位對應的債權債務是否壹致;
2、原材料、在產品、自制半成品、庫存商品等庫存數量是否與賬面數量壹致,是否存在報廢損失和積壓物資等。;
3、投資是否存在,投資收益是否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和計量;
4、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固定資產的實際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壹致;
5.實際在建工程金額是否與賬面記錄壹致;
6.其他需要檢查核實的內容。
企業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前,除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外,還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1.檢查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內容、金額是否壹致,記賬方向是否壹致;
2、根據本條例規定的結賬日期,核對有關會計賬簿的余額和金額,並核對會計賬簿之間的余額;
3、檢查相關會計核算是否按照國家統壹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
4.對於國家統壹會計制度沒有規定的交易和事項,檢查其是否按照會計壹般原則進行確認和計量,相關會計處理是否合理;
5.檢查上期或本期是否存在因會計差錯、會計政策變更等原因需要調整的相關項目。
法律依據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第七條年度和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
(壹)會計報表;
(二)會計報表附註;
(三)財務狀況說明書。
會計報表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