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教唆”,是指行為人指使他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的違法行為。這裏所說的“其他”應從廣義上理解,既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也包括單位及其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也就是說,只要具備實施違法行為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理解為他人(下同)。
所謂“教唆”,是指行為人利用職權或者特殊地位,要求他人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
所謂“強令”,是指明知他人的命令違反法律規定,利用職權,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準則,編制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強迫他人執行命令的行為。
所以我拒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