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解釋。
1.《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附錄設置“貸款”1303號科目,核算企業(銀行)按規定發放的各類客戶貸款,包括質押貸款、抵押貸款、保證貸款和信用貸款。本科目可按貸款類別和客戶進行明細核算,包括“本金”、“利息調整”和“減值”。
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貸款的合同本金借記貸款本金,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銀行”等科目。如果有任何差異,貸款利息調整應借記或貸記。
2.第二個條目中存在的問題是:
(1)貸款是壹級科目,XX貸款是說明貸款種類的附屬科目,應該放在後面。
(2)銀行負債賬戶無“活期存款”,賬戶號設置2011核算企業(銀行)吸收的除同業存款以外的各類存款,包括法人存款(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個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殊存款和再融資資金。
(3)銀行的“應收利息”科目用於資產負債表日貸款發放業務的處理,不用於發放貸款時。企業發放的貸款,應按貸款攤余成本和資產負債表日的實際利率,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按差額借記或貸記“貸款-利息調整”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