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的指導性文件如下:
四川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11]1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壹、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為基本要求,以逐步解決城鎮無養老保障居民的養老問題為目標,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主導和城鎮居民自願相結合, 堅持個人(家庭)與政府合理分擔責任,從城鎮居民低水平實際出發建立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相適應。
二、保險範圍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且不符合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非從業城鎮居民,可自願在戶籍所在地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
第三,籌集資金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
(1)個人繳費。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目前繳費標準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元、10檔次,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己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省級政府根據國家統壹要求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2)政府補貼。政府向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國家規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由中央財政全額補貼。
各級人民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於每人每年30元。選擇100元、200元繳費檔次的,政府補貼30元;選擇繳費檔次300元的,政府補貼35元;選擇400元繳費檔次的,政府補貼40元;以此類推,每提高壹次繳費標準,政府補貼就增加5元,最高補貼70元。省級財政按照政府補貼總額的50%安排。根據各試點縣(市、區)的人數、財力、民族、擴權等因素,由省分級補助,其余由市(州)、縣(市、區)財政分擔。具體分擔比例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確定,擴權力度大的試點縣(市)由本級財政承擔。為保證農民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統壹,將市(州)、縣(市、區)補貼標準合並為壹個標準。各地自行增加政府補助提高繳費水平,分擔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確定,自行承擔。
市(地)、縣(市、區)人民政府為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重度殘疾人繳納最低養老保險費(100元/年/人)。具體標準和分擔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確定,自行承擔。
(三)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參保人員提供資助。
第四,建立個人賬戶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地方人民政府對參保人員的補貼和其他來源的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目前個人賬戶存儲的金額每年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人民幣壹年期存款利率計息。個人賬戶儲存額只能用於支付個人賬戶養老金,除出國定居、身故等情況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動詞 (verb的縮寫)養老金福利
養老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各市(地)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繳費時間長的參保人員可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籌集和增加部分資金的具體標準和分擔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確定,自行承擔。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農保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被保險人死亡時,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但政府補貼除外;政府補貼余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員的養老金。
第六,接受治療的條件
已參加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居民,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時,年滿60周歲,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不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各地實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後,距領取待遇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納,也可以壹次性繳納不足年限的養老保險費,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自當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之日起兩年內還清的,政府應當給予相應的繳費補貼,繳費補貼所需資金的分擔比例由市(州)人民政府自主確定,自行承擔;兩年以上還的,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當地實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時,領取待遇年齡超過15年的,應當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得少於15年。
七。治療調整
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統壹規定,結合我省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調整我省城鎮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照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試點階段,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暫由試點縣(市、區)管理,隨著試點的擴大和推開,管理水平逐步提高;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直接實行市(州)級管理。
九。資金監管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基金審計制度,對基金籌集、預算、撥付和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定期公開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財政、監察、審計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實施監督,嚴禁挪用資金,確保資金安全。試點縣(市、區)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居委會每年在社區範圍內公示城鎮居民待遇領取資格,接受群眾監督。
X.處理管理服務
試點縣(市、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運用現代化管理手段,實施精準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要認真記錄城鎮居民繳費和待遇情況,建立保險檔案,並按規定妥善長期保存;要大力推廣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參保信息;進壹步加強數據中心和網絡建設,在新農保信息系統基礎上整合,建設全省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與其他市民信息管理系統共享信息資源;在現有社保經辦機構、基層就業和社保服務平臺的基礎上,整合現有資源,充實經辦力量,建立健全統壹的新農保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根據業務量合理配置經辦力量,加強經辦能力建設。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基金中支出。
XI。相關系統的鏈接
為統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2011日至201日,我省“新農保”繳費標準分別增加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為所有重度殘疾人繳納最低養老保險費(100元/年/人);政府補貼政策與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相同。同時,從7月11日起,將全省60周歲以上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全部納入城鎮居民養老保險體系。相關事宜請見《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開展農村老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通知》(川辦發[2011] 650。
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辦法,以及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制度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會優撫等政策制度的配套銜接工作,將在國家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後,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實施。
十二。加強組織領導
省政府新型農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政府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統壹領導、組織實施,負責研究制定相關政策,督促檢查政策落實情況,總結評估試點工作,協調解決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壹管理和綜合協調工作。試點地區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的試點工作。
十三、制定具體措施和試點實施方案。
省級人民政府在各市(州)人民政府申報的國家試點縣(市、區)名單的基礎上,按要求選擇試點地區,報國務院審批。各市(地)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試點縣(市、區)的指導,嚴格按照國務院《指導意見》和本辦法要求,盡快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市(地)人民政府審批。
十四、做好宣傳。
各地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城鎮居民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意義、基本原則和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積極參保。同時,要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引導子女依法履行贍養老人的義務。
各地要關註試點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問題的方法和經驗,重要情況及時向省政府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2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