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有關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規定,是借鑒西方發達國家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制度的經驗並結合我國實際情況而建立起來的。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新的經濟業務行為人新的經濟工具的出現,使現行的法律壹時很難跟上。例如:《會計法》以及《證券法》中都沒有對提供虛假信息以及做假賬等行為的處罰作出明確的規定。這種含糊的、原則的規定,就導致了在現實生活中難以執行,而那些上市公司在利益的驅動下也就開始鋌而走險以獲得自己最大的利益。
(二)上市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合理
我國的上市公司,有很多都是由國有企業改制而來,因此就出現機構設置繁瑣、股權結構不合理以及監事會的監督不力等問題。具體分析如下:第壹,機構設置過於繁瑣,導致公司內部控制薄弱,並沒有形成有效的內部控制,僅僅是公司“壹把手”說了算,從而導致會計信息披露的不真實。第二,股權結構不合理,導致股東大會流於形式。如有些由原國有企業改制而來的上市公司,出於對國有資產保護的動機,經常會出現國有控股或國有股占絕對優勢的態勢。造成國有股“壹股獨大”,以及由內部人控制的局面。這樣的形式,自然削弱了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性和決策有用性,從而導致會計信息披露的不真實。第三,監事會的監督不到位。在我國《公司法》中雖然對監事會的職責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如何充分發揮監事會的職權和作用,《公司法》中缺乏行之有效的操作細則,而且法律也沒有賦予監事會具備直接調整公司董事和經理人員行為的能力與手段。因此,監事會的監督工作,在大多數公司充其量不過是起到壹種咨詢和建議作用。這樣的狀態,就特別容易造成監事會形同虛設,難以對董事會所做的決議進行監督。
(三)會計信息質量不合格與信息披露制度不規範
目前,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時常常會出現披露隨意、不真實、不充分的不合格現象。例如:報喜不報憂;部分公司信息披露缺乏規範性,隨意調整利潤分配;中期報告過於簡單,無法進行財務分析與評價;部分公司的財務報告中不提供上年同期相關的重要數據,與公司有關的市場競爭、通貨膨脹、利率匯率變化、營銷策略、宏觀產業政策揭示得不完全或者根本不披露。這些信息質量的不合格直接導致了會計信息披露制度的不規範,從而阻礙了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利益。
(四)第三方會計監管不規範
所謂第三方會計監管就是指具有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進行的審計監管。在證券市場上,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工作在信息披露中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投資者所掌握的信息很大層面都是來自於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審計的本質就在於它的獨立性,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卻常常出現會計師事務所和上市公司***同做假賬的現象,這樣就會造成虛假信息的披露,從而給投資者造成損失,阻礙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