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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說明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情況

法律解析:從勞動局再就業中心收到的社會保險補貼應記為“營業外收入”。詳見《企業會計準則-政府補助》。核算從同級財政部門收到的對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貼。收到財政補貼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失業保險基金”科目,借記本科目,貸記“失業保險基金”科目。結轉之後,這個賬戶應該沒有余額了。經辦機構填制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憑證和登記簿時,應當填寫會計科目名稱,或者同時填寫會計科目名稱和編號;妳不僅要填賬號,還要填戶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三)已登記失業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以上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