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中央部門和單位,是指按照預算管理權限並與財政部直接發生預算繳撥款關系的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主管部門(集團)以及其他部門和單位。第三條 中央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簡稱“中央財政專戶”),是財政部在有關銀行開設的預算外資金專用帳戶,用於對中央部門和單位預算外資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第四條 中央財政專戶的基本職責是:
(壹)辦理中央部門和單位預算外資金的收繳和撥付;
(二)對中央部門和單位預算外資金進行會計帳務核算;
(三)定期反映和報告中央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執行情況;
(四)督促檢查中央預算外資金收入及時足額繳入中央財政專戶;
(五)其他與中央財政專戶有關的事務。第五條 中央財政專戶應當按財政部批準的部門和單位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財務收支計劃以及繳庫進度撥付資金。對不符合規定的憑證和用款手續,中央財政專戶有權拒絕受理。第六條 中央財政專戶的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終了,辦理決算。12月31日為節假日,也仍以該日為決算日。第七條 中央財政專戶會計以“收付實現制”作為結帳基礎;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記至角分;中央財政專戶會計對預算外資金的收撥,應當通過其開戶銀行辦理轉帳,不得收付現金。第二章 帳戶的設置與管理第八條 中央財政專戶是財政部在銀行開設的計息專用帳戶,並按照中央部門和單位預算領撥款級次進行管理。預算領撥款關系分為主管部門、二級管理單位和基層管理單位三個級次:
(壹)向財政部領報經費,並對所屬單位核撥經費的單位,為主管部門。
(二)向主管部門領報經費,並對下屬單位核撥經費的單位,為二級管理單位。
(三)向上級管理單位領報經費,僅本單位使用,沒有下屬撥款單位的,為基層管理單位。第九條 中央部門和單位經財政部批準,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銀行開設專門用於預算外資金收支管理的收入過渡性帳戶(簡稱過渡戶)和支出帳戶(簡稱支出戶)。第十條 過渡戶,是指主管部門或二級管理單位,為代收統繳所屬單位和本級預算外資金而在銀行開設的專用收入存款帳戶。過渡戶只能發生上繳中央財政專戶的資金款項。基層管理單位不得開設收入過渡戶,應上繳的預算外資金直接繳入中央財政專戶或上級管理單位的過渡戶。第十壹條 支出戶,是指中央部門和單位,為接受財政部從中央財政專戶中下撥的預算外資金而在銀行開設的帳戶。支出戶只能發生預算外資金支出款項。第十二條 主管部門和二級管理單位,必須在財政部指定的銀行開設過渡戶。支出戶,可由中央部門和單位自己開設,其中主管部門和二級管理單位必須報財政部備案,基層管理單位可報上壹級管理單位備案。第三章 預算外資金的收繳第十三條 中央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收入采取集中匯繳的辦法。有預算外資金收入的中央部門和單位將應繳中央財政專戶資金,逐級繳入主管部門或二級管理單位的過渡戶,由主管部門或二級管理單位匯集後,統壹向中央財政專戶繳納。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或二級管理單位將集中匯繳的預算外資金於每月25日前,從過渡戶中壹次全額上繳中央財政專戶。第十五條 主管部門或二級管理單位向中央財政專戶繳納預算外資金時,須填制銀行制發的《進帳單》,並註明預算外資金收入項目(分為收費收入、基金性收入、集中收入和其它收入)和具體金額,通過銀行轉帳支票將資金按規定繳入中央財政專戶。第十六條 主管部門或二級管理單位未按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執行的,財政部將委托各開戶銀行於月末將其全部預算外資金收入劃入中央財政專戶。第四章 預算外資金的撥付第十七條 財政部對中央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外資金支出,壹律憑財政部統壹印制的《預算外資金(經費)用款申請書》和《預算外資金(專項)用款申請書》(附壹),並填制銀行制發的《進帳單》,通過銀行轉帳支票從中央財政專戶中統壹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