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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的真實性負責,會計人員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為什麼錯?

錯誤。

應該是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我國《會計法》第4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這壹規定明確了單位負責人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的責任主體,其目的就是為了保證會計行為的規範和會計資料的真實完整。

擴展資料:

《會計法》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是各單位會計的法律責任主體,這是從我國會計工作實際情況出發所作出的有針對性的規定。壹方面,單位負責人出於法律的威懾力,將主動地把自己的行為納入法律秩序的範圍,不敢利用權力強行指使會計人員作假賬;

另壹方面,如果單位負責人壹意孤行,則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對該行為進行法律懲處。從而切實地保障了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更有效地防止了會計違法現象的發生。

單位負責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約束機制,加強內部管理,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內部控制制度,保證會計工作規範有序地進行,依法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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