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金融監督條例》加強金融監督,維護金融秩序,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以下是我整理的規定全文,歡迎閱讀!
湖南省金融監督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財政監督,維護財政秩序,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與本省各級預算收支有關並接受財政管理的部門和單位,均應接受財政監督。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和財政隸屬關系實施財政監督。必要時,上級財政部門可以將財政監督委托給下級財政部門,也可以直接監督下級財政部門的財政監督。
第四條財政部門依法監督下列事項:
(壹)本級各部門、各單位預算的編制、執行、調整和決算;
(二)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的征收和結算情況;
(三)國庫辦理預算支出的收納、劃分、留解、返還和支出;
(四)同級財政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預算外資金的收支及其管理;
(六)財務會計制度的執行情況和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的執業質量;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對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進行監督。
第五條財政監督可以采取檢查、審計、稽查等方式進行。
財務監督壹般與日常財務和財務收支管理相結合,也可進行專項檢查或綜合檢查。
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組成檢查組實施財政監督檢查,並向被監督單位發出檢查通知書。
第七條財政監督檢查小組有權查閱被監督單位與財政收支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向有關人員進行調查和詢問,核實現金、有價證券和實物等資產。
第八條被監督單位應當接受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的財政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及相關信息。
第九條財政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廉潔自律,秉公執法。依法執行職務時,必須出示執法證件,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監督單位的商業秘密。
財政監督檢查人員與被監督單位或者被監督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被監督單位也有權要求其回避。
第十條財政監督檢查組應當根據檢查情況向本級財政部門提交財政監督檢查報告。財政監督檢查小組在提交財政監督檢查報告前,應當與被監督單位交換意見。被監督單位對財政監督檢查報告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5日內提出,檢查組應當進壹步核實、收集證據。
第十壹條財政部門收到財政監督檢查組提交的財政監督檢查報告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查,並按照有關程序作出決定。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應當有計劃,相互銜接。必要時,可以由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協調。
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予以利用,避免重復檢查。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嚴格執行財政法規,加強預算內外資金使用管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各級征收部門、國庫和有財政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單位,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截留、擠占、挪用財政收入,不得擅自將預算收入存入國庫外的過渡性賬戶。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財政部門對舉報的違反財政法規的行為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
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下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制定的財政和財務收支文件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糾正或者撤銷;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退還;不能退還的,予以沒收;有違法支出的,予以追繳。
第十六條被監督單位拒絕財政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違反財政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有財政撥款的,財政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暫停撥付或者減少與違法行為直接相關的資金;財政部門可以責令其暫停使用或者收回。
第十八條被監督單位對財政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財政監督檢查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條例自2000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