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屬於經濟業務人員還是金融業務人員?
會計屬於經濟業務人員也是金融業務人員。 壹、《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對會計持證人員的調轉登記、變更登記規定如下:1、第十九條 會計從業資格實行信息化管理。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持證人員從業檔案信息系統,及時記載、更新持證人員下列信息:(1)持證人員的相關基礎信息;(2)持證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情況;(3)持證人員的變更、調轉登記情況;(4)持證人員換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情況;(5)持證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6)持證人員受到表彰獎勵情況;(7)持證人員因違反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和會計職業道德被處罰情況。 2、第二十條 持證人員的姓名、有效身份證件及號碼、照片、學歷或學位、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開始從事會計工作時間等基礎信息,以及第十九條第(5)和第(6)項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持相關有效證明和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 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應當在核實相關信息後,為持證人員辦理從業檔案信息變更。3、持證人員的其他相關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登陸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指定網站進行信息變更,也可以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4、第二十壹條 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調轉登記手續。 (1)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各自管轄範圍內發生變化的,應當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轉登記。(2)持證人員所屬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在各省級財政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央主管單位管轄範圍之間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填寫調轉登記表,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到原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出手續。 持證人員應當自辦理調出手續之日起3個月內,持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調轉登記表和在調入地的工作證明(或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調入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機構辦理調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