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公司成立後,可以有也可以沒有董事會。如果沒有董事會,則需要壹名執行董事。外資公司的董事或執行董事可以聘用內地居民,也可以任命外籍人士。
外資公司註冊時,要求董事出具身份證明材料。
4.外資公司註冊資本
在中國大陸註冊的外資公司的註冊資本需要實繳。外資公司的註冊資本可以以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外資公司各種行業規定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為基礎。普通外資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65438+萬元,註冊資本可以分期出資,首期出資不低於20%,其余部分可以在兩年內出資完畢。
外國投資者需將其註冊資本打入外資公司外匯賬戶,聘請專業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出具驗資報告。
5.公司名稱
註冊外國公司時,必須先核準公司名稱,並提交多個公司名稱進行名稱搜索。註冊公司的名稱搜索規則是,在同壹個行業,公司名稱不能重名,也不能同音。如果有多種字號,需要拆開進行名稱搜索。
6.經營範圍
註冊外國公司,經營範圍壹定要明確,以後的經營範圍不能超出公司的經營範圍。業務範圍100字以內,含標點符號。
中國對外資公司的登記實行審批制。有些行業,如礦產、零售等,屬於外資限制,需要中國商務部審批。
7.公司的註冊地址
公司註冊地址必須是商業辦公地址,且必須提供租賃協議、房產證復印件、租賃發票。
8.公司章程
公司成立時,必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明確了公司的名稱、經營範圍、股東及出資比例、註冊資本、股東及董事、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等。
9.可行性研究報告
審批外商投資公司時,應當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
10,財務人員
公司進行稅務登記時,需要提交財務人員的資料,包括身份證明復印件、會計上崗證復印件、照片。
11,法定代表人
外資公司應有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東之壹,也可以聘請。外資公司、中外合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是中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
註冊外資公司時,應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和照片。
此外,外資公司在涉及特殊行業審批時,不同行業的證照審批條件也有所不同。
外資公司註冊流程1。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委托書;
3.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兩份);
4.項目申請報告(附提綱備查,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署授權委托書);
5.公司章程(由投資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權委托書的代理人簽署);
6.董事會成員名單;
7.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成員的任命書(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會成員的有效合法護照或身份證件復印件);
8.法定代表人任命書(如無董事會,請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護照或身份證明復印件);
9.投資者合法開業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函(原件)及身份證明復印件;外國投資者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證明復印件,臺灣省客商需提供臺胞證復印件;
10.投資者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
11.環保部門要求申請人提前持投資計劃書、場地或土地使用證、委托書、申請書到環保局申請審批,但這個審批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營業執照後必須完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新公司根據項目請專門的評估公司量身定做);
12.企業場地落實證明或廠房租賃合同(需提供出租方的產權證、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3.涉及前置許可行業許可的其他相關文件、證件。
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時間和方式變更登記壹、項目概況
1.項目名稱:外商投資企業投資時間及方式變更登記。
2.辦理單位:市工商局
3.辦理窗口:市政務服務中心、市工商局窗口。
4.承諾時限:5個工作日(資料齊全、形式合法可當場決定)。
5.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
變更登記費100元,復印費每份10元。國家計委、財政部(1999)第1707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第414號。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企業登記程序規定;
公司註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
三、辦理程序
第壹步: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市政務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請,受理人員初審合格後,出具受理通知書或申請材料回執;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單)。
第二步: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並出具登記決定通知書;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出具《企業登記材料需要核實事項通知書》,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
第三步:5個工作日後(申請材料實質內容需要核實的除外),申請人持《登記決定通知書》到發證窗口換發營業執照。
四。申請材料
1,外商投資企業變更(備案)登記申請書(此表);
2、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
3.依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後的章程;
5.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
6.其他相關文件和證件。
動詞 (verb的縮寫)評論
1.本申請表應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和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晰。
2.以上項目未註明復印件的,應當提交原件;提交復印件的,應當註明?與原作壹致?並加蓋企業公章。
3.上述文件為外文的,應翻譯成中文並加蓋翻譯單位公章。
4.同時申請多項變更(備案)時,相同材料只需壹份。
5.第3項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應與申請事項壹致。
6.如果只是變更投資方式,則不需要提交第5項,只需提交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公司鮮章並註明?與原作壹致?)。
7.本表僅適用於外資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