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業技術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條例》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單位)中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者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六條?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從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當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不具備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從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並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的學分。
延伸信息會計證每兩年審驗壹次。如非特殊情況,不參加年審者,取消資格,暫停會計證。具體規定如下:會計證試行兩年(註:黑龍江試行壹年),主要審核核對持證人以下信息:
1,完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和學時的規定;
2、工作單位、學歷、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發生變化的;
3、《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註冊;
4、持證人遵守財經法規、會計職業道德,依法履行會計職責;
5、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其中,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持有人每年接受培訓(面授)的時間累計不少於24小時。壹般每兩個月會有兩天的繼續教育培訓班,財政部也會派專人檢查相應的參加繼續教育人數和年審情況。
百度百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