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7年11月5日以後從事會計工作,不再需要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了。
11月4下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會計法的決定,修改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規定,改為“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根據決定,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而現行會計法規定,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根據決定,會計人員有“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私設會計賬簿的”、“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等行為之壹,情節嚴重的,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而根據現行會計法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本決定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
專業能力分為幾種證明方式:
1、學歷;
2、專業技術職稱;
3、財政部認可的其他會計能力證明;
4、從事會計工作不少於1年。
那作為壹名想要從事會計工作的普通人來說,要取得專業能力證明。這幾種方式中,最方便的就是參加專業技術職稱考試,取得初級或初級以上職稱,相比之前要從事會計工作,需要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條件無形中是提高了。需要說明的,已經取得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依然是有效的,可以作為具備會計專業能力的證明。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