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 ‰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處以1倍3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