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辦學申請報告。舉辦者、校長、學校名稱、辦學地址、經費來源、數額和管理方式、辦學內容、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設施、設備等。)和內部管理制度。主辦單位為單位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主辦單位為公民個人的,應當由本人簽名。
(二)發起人的資格證明。單位主辦者應提交單位法人證書和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個人發起人應提交相關民事行為能力證明、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3)擬任職培訓機構校長的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或學歷證書、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4)辦學場地證明。自有校址需提交相應的房屋土地產權證復印件(加蓋公章);租賃場地應提交出租人的房地產產權證復印件(需產權單位公章)、租賃協議(租賃協議應載明校舍總面積和租賃期限)、消防安全衛生合格證明。
(五)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章程。
(六)學校第壹屆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的決議(應寫明決議的時間、地點、參加人員和內容,包括通過學校章程的決議、選舉董事長(理事長)和任命校長的決議、全體成員簽名),董事長(理事長)和董事(理事)的身份證、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七)擬任會計師的會計證及復印件。
(八)專業教師資格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或技術等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九)教學目標、課程設置、學時、教學安排、教材使用、考核方式等。應在開設的專業中明確說明。
擴展數據
規章制度
1.收費實行市場調節,根據辦學成本、市場需求等因素確定收費項目和標準,並在培訓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按課時收取培訓費的,預收費每科目最多不超過40課時(按每課時不超過60分鐘計算);按照培訓周期收費的,預付費用最多不超過6個月。
收費應當出具稅務機關規定的合法票據;不得在公示的收費項目和標準之外收取其他費用;不得組織、參與或者變相開展非法集資活動。涉嫌非法集資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置。
2、現有民辦教育培訓機構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依法修改章程,繼續辦學,履行新的登記手續。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變更為營利性機構的,應當先進行資產核實,依法明確土地、校舍、學校積累等資產的權屬,繳納相關稅費,核發新的辦學許可證後,到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重新登記。
工商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未經行政許可從事培訓業務的,由工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經營行為。本辦法自2018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天津市民辦非學歷教育培訓機構審批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