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林業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擬訂林業發展規劃、計劃和林業管理的有關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林業執法和宣傳工作。
(二)組織和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組織和指導生態公益林的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指導城市林業建設;組織和指導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組織和指導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和薪炭林)、風景林和農田林網的培育和管理;組織和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和基層林業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三)組織和指導森林資源的動態監測和調查,審計和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制績效森林采伐限額並監督實施;監督林木、竹林的憑證采伐、運輸、經營和加工;依法管理林地和林權,監督林地的開發利用。
(四)組織、指導和檢查陸生野生動物、林區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指導森林、陸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和森林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濕地保護和相關國際公約的實施;負責瀕危物種及其產品進出口的審核;協調森林生態旅遊的宏觀管理。
(五)組織指導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隊伍建設;監督和協助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物資源的案件;指導、監督和協調森林防火和森林消防隊伍建設。
(六)管理直屬事業單位,指導其業務。
(七)指導林業產業發展、林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林業基本建設;依法監管林業資產;管理縣級林業專項資金和林業專項貸款計劃。組織、指導和監督森林病蟲害和鼠害的防治和檢疫工作。
(八)制定林業科技發展規劃和計劃,組織協調重大科研技術開發項目的實施和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組織林業科技交流活動,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組織林業系統的對外經濟合作與交流活動。
(九)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承辦縣委、縣人民* * *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林業局的職能:
(壹)研究擬定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有關法律法規並監督實施。
(二)制定全國林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管理中央林業基金;監督國家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組織造林和封山育林;組織指導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組織和協調防治荒漠化國際公約的實施;指導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四)組織和指導森林資源(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熱帶林作物、紅樹林等特種用途林)的管理;管理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林區的國有森林資源,並向其派出森林資源監督機構;組織全國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檢查和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制森林采伐限額,經國務院批準後監督實施;監督憑證采伐和運輸樹木和竹林;組織和指導林地、林權管理工作,對依法須經國務院批準的征用、占用林地進行初審。
(五)組織和指導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和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報國務院批準後發布;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區劃和規劃的原則指導下,指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全國濕地保護和相關國際公約的實施;負責瀕危物種的進出口和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的出口審批;組織和協調有關國際公約的實施。
(六)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國森林防火工作;指導全國森林公安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國森林病蟲害和鼠害的預防和檢疫工作;承擔武警森林總隊的工作。
(七)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的經濟調整意見;監管國有林業資產;林業重點建設項目審批。
(八)指導培育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和特種用途林)和風景林。
(九)組織和指導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國家林業隊伍建設。
(十)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工作。
綜上所述,林業局是國家、省、市、縣政府的林業主管部門,承擔著本轄區內林業生態規劃建設、林業行業指導管理、野生動物保護、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資源保護的重要任務。
法律依據:
林業固定資產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辦法
國家林業局應當根據中央預算內資金的投資方向,按照國務院及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每年制定並發布林業建設項目申報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