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書面合夥協議;
3.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4.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2)根據《辦法》第八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股東5人以上;
2.有壹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
3.註冊資本不少於人民幣30萬元;
4.有股東共同制定的章程;
5.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
6.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三)根據《辦法》第九條,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或者股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證書;
2.在會計師事務所專職執業;
3.成為合夥人或者股東前3年內未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4.取得註冊會計師證書後,連續五年在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下列審計業務,其中在境內會計師事務所工作三年以上:
(1)審核企業會計報表,出具審計報告;
(2)驗證企業資本,出具驗資報告;
(三)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事項中的審計業務,出具相關報告;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
5.成為合夥人或者股東前65,438+0年內,省級財政部門未因其以隱瞞或者提供虛假材料、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設立會計師事務所而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準或者註銷的決定。
(四)根據《辦法》第十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設置總會計師。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應當是執行會計師事務所事務的合夥人。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的主任會計師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為股東。
(五)根據《辦法》第十壹條,註冊會計師成為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前,應當到省級註冊會計師協會辦理從原會計師事務所轉出手續。作為原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或者股東的,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合夥協議或者章程的規定辦理退夥或者股權轉讓手續。
(六)根據《辦法》第十二條,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未經同意,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使用含有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名稱的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