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出售、轉讓、報廢、毀損固定資產,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為固定資產成本扣除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準備後的金額。
二是為了計算因出售、報廢毀損、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固定資產處置而轉入清算的固定資產價值。,以及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清算費用和清算收入,企業應設置“固定資產清算”科目。此外,固定資產損失造成的損失應計入當期損益。
3.對於發生盤虧的固定資產,企業按其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失及溢余”科目,按已計提的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盤虧損失報經批準時,借記“營業外支出——盤虧”科目。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來選擇折舊方法。可供選擇的折舊方法主要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折舊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說明。
4.為了體現壹致性原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在壹年內不能在折舊方法之間進行修改。當所述月份不小於預計使用月份時,不進行折舊。本期增加的固定資產本期不計提折舊,本期減少的固定資產應計提折舊,以符合可比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