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設置醫療機構,必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取得《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後,方可向有關部門辦理其他手續。
2.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壹條,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無床位或者床位不足100張的醫療機構,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2)100床位以上的醫療機構和專科醫院,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提出申請。
3.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必須進行登記,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4.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批準其設立的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設立的醫療機構的執業登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設立的為內部職工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的執業登記,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辦理。
5、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設置為內部人員服務的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並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擴展數據
1.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條,申請設置醫療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申請設立;
(二)設立可行性研究報告;
(3)選址報告和建築設計方案。
2.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設置申請之日起30日內,給予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書面答復;批準設置的,應當出具《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國家統壹規劃的醫療機構的設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3.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申請醫療機構執業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醫療機構設置批準書;
(二)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三)有合適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設施、設備和專業衛生技術人員;
(五)有相應的規章制度;
(6)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參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執業註冊申請之日起45日內,依據本條例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進行審核。審查合格的,予以註冊並頒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醫療機構管理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