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確定審計時長:通常不要短於壹年;期間過短,審計單位業務量太少,審計效果會大打折扣;期間過長,會影響審計的時效性。
3、確定審計時間:常規審計時要盡量避開被審計對象特殊時間,比如:月底業績沖刺、工商稅務檢查、月末結賬等等,會影響審計的效率;
4、確定審計範圍:壹般需要從主要業務,歷史財務數據、上級的特別指示和以前審計資料,初步確定審計範圍。
5、確定人員安排:安排專業人員
6、確定費用預算:預計要花多少錢,通常包括差旅費(交通、住宿)以及審計人員的獎金津貼。
所謂審計計劃(Audit Plan),是指註冊會計師為了完成各項審計業務,達到預期的審計目標,在具體執行審計程序之前編制的工作計劃。審計計劃通常可分為總體審計計劃和具體審計計劃兩部分。
審計計劃的類型
1、總體審計計劃
總體審計計劃是對審計的預期範圍和實施方式所做的規劃,是註冊會計師從接受審計委托到出具審計整個過程基本工作內容的綜合計劃。
總體審計計劃的基本內容包括:
(1)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
(2)審計目的、審計範圍及審計策略。
(3)重要會計問題及重點審計領域。
(4)審計工作進度及時間、費用預算。時間、費用在新準則裏換了個新名詞叫審計資源,註冊會計師必須明白審計資源是多少、如何分配這些審計資源、審計資源還包括審計人員。
(5)審計小組組成及人員分工。
(6)審計重要性的確定及風險的評估。審計風險包括客觀風險和主觀風險。這裏說的是客觀風險。客觀風險與審計證據數量同向變動。主觀風險與審計證據數量是反向關系。
(7)對專家、內審人員及其他註冊會計師工作的利用。
(8)其他有關內容。
2、具體審計計劃
具體審計計劃是依據總體審計計劃制定的,對實施總體審計計劃所需要的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範圍所做的詳細規劃與說明。壹般是通過編制審計程序表的方式體現的。
具體審計計劃的基本內容包括:(1)審計目標。(2)審計程序。(3)執行人及執行日期。(4)審計工作底稿的索引號。 (5)其他有關內容。
審計計劃的原則
1. 審計計劃應當貫徹於審計全過程
2. 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組其他關鍵成員應當參與審計計劃工作
3. 在編制審計計劃時應當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情況,確定可能會影響會計報表的重要事項
4. 編制審計計劃時,註冊會計師應對審計重要性、審計風險進行適當評估
5. 審計計劃的簡繁程度取決於被審計單位的經營規模和預定審計工作的復雜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