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憑證按其編制程序和用途可分為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前者也叫單據,是經濟業務首次發生時填寫的原始書面憑證,如銷售發票、付款收據等。
後者又稱會計憑證,是以經過核對核實的原始憑證為基礎,按照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進行分類,並以此為基礎確定會計分錄的會計憑證。是登錄賬簿的直接依據,常用的會計憑證有收款憑證、付款憑證、轉賬憑證。
填寫要求:
1,記錄應該是真實的
原始憑證所列的經濟業務內容和數字必須真實可靠,符合實際情況。
2、內容要完整
原始憑證要求的項目必須逐項填寫,不得遺漏或遺漏。
3.手續要齊全(簽章:誰出票誰蓋章,誰辦理誰簽字)。
單位制作的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單位領導或其他指定人員簽名蓋章;
對外發放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從外部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填制單位公章;
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由填制人員簽字蓋章。
簽證簽名要求。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由填制人員簽名或蓋章。對外發放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