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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憑證的分類依據

填寫程序和目的。

會計憑證按其編制程序和用途可分為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前者也叫單據,是經濟業務首次發生時填寫的原始書面憑證,如銷售發票、付款收據等。

後者又稱會計憑證,是以經過核對核實的原始憑證為基礎,按照經濟業務事項的內容進行分類,並以此為基礎確定會計分錄的會計憑證。是登錄賬簿的直接依據,常用的會計憑證有收款憑證、付款憑證、轉賬憑證。

填寫要求:

1,記錄應該是真實的

原始憑證所列的經濟業務內容和數字必須真實可靠,符合實際情況。

2、內容要完整

原始憑證要求的項目必須逐項填寫,不得遺漏或遺漏。

3.手續要齊全(簽章:誰出票誰蓋章,誰辦理誰簽字)。

單位制作的原始憑證必須由經辦單位領導或其他指定人員簽名蓋章;

對外發放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公章;

從外部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填制單位公章;

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由填制人員簽字蓋章。

簽證簽名要求。從其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有填制單位的公章;從個人取得的原始憑證,必須由填制人員簽名或蓋章。對外發放的原始憑證必須加蓋單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