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規定,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要求的小企業,可以執行本準則或者企業會計準則。
(壹)對於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本準則未規定的交易或事項,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處理。
(2)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可以不選擇執行本準則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本準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換為企業會計準則;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因業務規模或企業性質發生變化,不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要求的,應當從次年1起,轉換為企業會計準則。
(四)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型企業,不得轉換執行本準則。
第4 (15)條規定,租賃和商業服務。中小企業是指員工少於300人或總資產為65438+20萬元的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資產總額8000萬元及以上為中型企業;從業人員10人,總資產100萬元及以上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是指從業人員少於10人或總資產少於100萬元的企業。
第十六條規定其他行業不在列。員工少於300人的中小型企業。其中,從業人員100人及以上的為中型企業;擁有10名以上雇員的小型企業;雇員少於10人的微型企業。
從上面可以看出,分類是基於總資產,員工人數,以及妳之前執行的會計準則。如果貴公司以前執行的是企業會計準則,不允許變更為小企業會計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