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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軟件和服務

壹、會計軟件的功能要求

《工作規範》第六條規定:“會計軟件應當保障企業按照國家統壹會計準則制度開展會計核算,不得有違背國家統壹會計準則制度的功能設計”,這是對會計軟件功能的總體原則性要求。同時在工作規範中對於會計軟件的功能做了許多具體規定。

(壹)必須使用中文及對中文處理的支持

《工作規範》第七條規定:“會計軟件的界面應當使用中文並且提供對中文處理的支持,可以同時提供外國或少數民族文字界面對照和處理支持”。第七條規定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壹是軟件界面要使用中文,也就是軟件的功能菜單、操作導向、表單格式、提示信息、幫助文件等都要使用中文;二是要有對中文處理的支持,也就是要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的漢字編碼支持能力,使漢字能在系統中正確輸入、顯示和打印。第三十七條也規定“企業會計資料中對經濟業務事項的描述應當使用中文,可以同時使用外國或者少數民族文字對照”。

(二)必須有符合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分類和編碼功能

《工作規範》第八條規定:“會計軟件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統壹會計準則制度的會計科目和編碼功能”。第八條規定主要是要求會計軟件具有與會計準則制度相符合的科目分類和編碼方式,也就是說,會計科目應當按照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成本、費用、損益等劃分壹級科目,同時科目編碼也應當采用數字,通過首位數區分科目所屬類型。

(三)必須具有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的顯示和打印功能

《工作規範》第九條規定:“會計軟件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統壹會計準則制度的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的顯示和打印功能”。第九條規定主要是保證會計軟件按照會計人員及會計監督人員易於理解的形式呈現會計資料,還原會計核算過程。在我國會計實務中,憑證和賬簿有約定俗成的格式,這種約定俗成的憑證、賬簿壹直以來得到會計制度的默認,也是會計制度的有機組成部分。因此,會計軟件顯示和打印的憑證、賬簿,應當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規定的內容和行業約定俗成的格式。

(四)應當提供不可逆的記賬功能

《工作規範》第十條規定:“會計軟件應當提供不可逆的記賬功能,確保對同類已記賬憑證的連續編號,不得提供對已記賬憑證的刪除和插入功能,不得提供對已記賬憑證日期、金額、科目和操作人員的修改功能”。第十條主要規範三個方面:壹是不可逆的記賬功能。這裏的記賬,強調的是記賬後果,而不是記賬過程,與會計軟件對記賬操作如何進行後臺處理無關。也就是說,憑證記賬後,該憑證對相關科目發生額和余額的影響就發生效力,此後不管以任何條件輸出賬簿和報表,該憑證的影響都應當予以反映。不可逆的記賬功能,就是說已記賬憑證發生的後果不可撤銷。當然,用紅字憑證更正記賬錯誤,則對沖的兩張憑證都發生了記賬後果,不屬於這裏所說的逆向操作。二是對記賬順序的保護。包括兩方面:對已記賬憑證的連續編號;對已記賬憑證刪除和插入的禁止。兩者結合起來才能保證原始記賬不被篡改。三是對記賬內容的保護,禁止對已記賬憑證關鍵信息的修改。關鍵信息是指日期、金額、科目和操作人。這裏的日期包括記賬憑證上記載的任何日期,例如制單日期、審核日期、記賬日期等。操作人也包括經手記賬憑證的所有人員,例如出納、會計、審核人等。

《工作規範》並未對所有逆向操作加以禁止,而是抓住最關鍵的記賬環節。因為核算流程中,記賬是改變賬戶發生額和余額、最終決定報表數字的關鍵步驟。對記賬功能和已記賬憑證進行控制,防止對相關數據的隨意篡改,是會計軟件必須滿足的要求。同時《工作規範》規定會計軟件不得提供對已記賬憑證關鍵信息的修改功能,但也意味著對尚未記賬憑證的修改和已記賬憑證其他信息的修改不受限制。如會計分錄摘要會經常因會計人員信息掌握不充分而出現不準確,需要在記賬後進行修改的情況,而且這種修改對核算結果不形成影響,對此種情況規範沒有加以限制。因此,限制關鍵信息的修改,放開其他信息的修改,實現了信息化條件下會計核算可靠性與效率性要求的平衡。

(五)鼓勵軟件中集成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功能

《工作規範》第十壹條規定:“鼓勵軟件供應商在會計軟件中集成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功能,便於企業生成符合國家統壹標準的XBRL財務報告”。XBRL是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de的英文縮寫,是壹種新興的電子財務報告格式,它以XML(可擴展標記語言)為基礎,統壹了描述財務報告的語義和語法,可以解決財務報告重復編報、重復錄入等問題,實現對財務報告的自動分析和跨系統的信息交換,能有效地降低會計信息生產和使用成本,深度挖掘會計信息價值,因而在全球得以廣泛應用。隨著XBRL應用的深入發展,更多企業也將采用“嵌入式”的編報方式,通過會計軟件系統數據直接生成XBRL實例文檔。因此,工作規範鼓勵供應商在會計軟件中集成XBRL。目前XBRL軟件產品需要進行認證認可。

(六)具有符合國家統壹標準的數據接口

《工作規範》第十二條規定:“會計軟件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統壹標準的數據接口,滿足外部會計監督需要”。隨著會計信息化的發展,會計監督也在不斷邁向信息化。采用審計軟件從企業會計系統中調取電子會計資料,並在審計軟件輔助下進行查閱、分析並發現疑點,已成為會計監督常用的壹種檢查方式。但是,由於各種會計軟件沒有統壹數據接口,調取不同軟件中的會計資料需要不同的工具,各監督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都各自開發自己的接口軟件,不僅造成資源的極大浪費,實際使用效果也不很理想。制定並實施會計軟件數據接口的國家標準,即可解決上述問題。會計、審計軟件只要遵循這壹標準,不需要開發繁雜的接口工具,就可以實現數據的交換,滿足會計監督以及其他需求。

(七)具有電子會計資料歸檔功能

電子會計資料歸檔功能是會計管理軟件的壹項重要功能,《工作規範》第十三條規定:“會計軟件應當具有會計資料歸檔功能,提供導出會計檔案的接口,在會計檔案存儲格式、元數據采集、真實性與完整性保障方面,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的要求”。歸檔應是對電子會計資料進行鑒別、整理加工和移送檔案管理職能部門進行保存的過程。歸檔時,首先要進行鑒別,區分需歸檔和不需歸檔的部分,去除不需歸檔數據和冗余數據,對準備歸檔電子會計資料鑒定其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並按重要程度區分保管期限。在這個過程中,需要將歸檔的電子會計資料轉成符合歸檔要求的存儲格式,與其元數據壹起按要求封裝打包,從會計信息系統中導出,傳送至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或歸檔制定的存儲位置,然後對已完成歸檔的會計資料進行標記,以防止重復歸檔。這些功能需要在會計信息系統完成,即所謂的歸檔功能。歸檔功能最好還具有定期刪除已歸檔數據,以釋放存儲空間的功能。

(八)會計軟件應當記錄生成用戶操作日誌

《工作規範》第十四條規定:“會計軟件應當記錄生成用戶操作日誌,確保日誌的安全、完整,提供按操作人員、操作時間和操作內容查詢日誌的功能,並能以簡單易懂的形式輸出”。這條規定的日誌功能,不是傳統意義上的日誌概念,而是為會計監督服務的用戶操作日誌。兩者是有較大區別的,前者主要供技術人員使用,而後者直接供會計監督人員使用。具體來講,用戶操作日誌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壹是完整性要求。會計軟件必須保證日誌記錄的完整,將所有對會計核算結果可能形成影響的用戶操作記錄下來,包括對核算結果直接影響的數據錄入、修改、插入、刪除,對核算工作所依賴的基礎數據(如會計科目表、銀行賬戶信息、輔助核算項目信息、人員信息等)的維護。

二是安全性要求。會計軟件應當采取技術手段,保證用戶操作日誌中的任何信息不被用戶以外任何手段修改和刪除。

三是可查性要求。用戶操作日誌必須提供對各類操作的查詢,以便會計監督人員篩選出想要信息。查詢應當可以按照操作人員姓名或用戶名、操作的時間範圍、操作內容等各種條件分別或者組合進行。

日誌功能應當記錄具體操作內容、操作人員及精確到秒的操作時間。對於不同的操作,需要記錄的內容是不壹樣的。例如,對於科目的增加,系統應當記錄增加的科目名稱、代碼以及屬性。對於記賬憑證的修改,應當記錄修改的項目以及修改前後的內容。對於已結賬期間的重新開啟,應當記錄開啟期間的起止日期。

用戶操作日誌功能的規定意味著會計監督人員在檢查工作中,可以通過日誌來尋找會計核算中存在的異常情況,以發現違規線索。除了反記賬和對記賬憑證關鍵信息的修改外,工作規範對其他修改和逆向操作功能並未禁止,而相關的操作軌跡只有通過用戶操作日誌予以記錄保留。因此,日誌的查詢應當成為財政部門檢查工作的壹項標準程序,以排查核算中的高風險行為。

二、會計軟件雲服務

“會計軟件雲”是依托互聯網的壹種全新會計軟件服務和使用模式。它是指會計軟件未安裝在企業本地,而是運行於供應商的遠端服務器,用戶通過互聯網,以網頁瀏覽器形式使用軟件,會計資料通常情況下也存儲在遠端服務器中。其本質是會計軟件和服務器資源的租用。會計軟件雲服務有非常好的發展前景,也是會計信息化的發展方向。《工作規範》對“會計軟件雲”這壹新型的會計軟件服務業態進行了專門規範,主要是考慮到會計軟件雲服務的特殊性:壹是在供應商提供免費服務情況下,用戶企業可能忽略自身權利的保護;二是會計資料存儲在遠端,用戶企業只具有訪問能力而不具有控制能力,可能因權屬關系不明而產生糾紛,甚至會計責任歸屬不明;三是作為企業內部職能的會計核算,其運行依賴於外部供應商的正常運轉,存在著用戶企業不能掌控的風險因素;四是大量用戶企業的會計核算和數據存儲集中於同壹供應商的服務器上,業務異常的風險高度聚集。出於這些因素的考慮,《工作規範》從保護會計資料的安全、完整和企業會計工作持續進行的角度出發,明確了雲服務供應商的相關責任。

(1)供應商應當從技術層面上確保客戶會計資料的安全和完整,這壹責任不以客戶是否支付服務費為前提。《工作規範)第十五條規定:“以遠程訪問、雲計算等方式提供會計軟件的供應商,應當在技術上保證客戶會計資料的安全、完整。對於因供應商原因造成客戶會計資料泄密、毀損的,客戶可以要求供應商承擔賠償責任”。

(2)雲服務形成的會計資料所有權歸客戶,並要求供應商確保客戶會計資料的正常導出。《工作規範》第十六條規定:“客戶以遠程訪問、雲計算等方式使用會計軟件生成的電子會計資料歸客戶所有。軟件供應商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統壹標準的數據接口供客戶導出電子會計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客戶導出電子會計資料的請求”。這壹方面是落實單位會計責任的需要——如果客戶對自己的會計資料沒有所有權,就會出現會計責任不清的情況;另壹方面也是保證企業會計工作持續進行的需要——客戶從壹種雲服務切換到本地會計軟件或另壹供應商的雲服務時,就需要進行數據遷移。因此,雲服務軟件也應當與傳統會計軟件壹樣,提供符合國家統壹標準的數據接口,供客戶導出會計資料,供應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3)供應商應做好對雲服務中斷情況的預案。《工作規範》第十七條規定:“以遠程訪問、雲計算等方式提供會計軟件的供應商,應當做好本供應商不能維持服務情況下,保障企業電子會計資料前安全以及企業會計工作持續進行的預案,並在相關服務合同中與客戶就該預案做出約定”。由於商業的、管理的、技術的或者不可抗力等風險因素,會計軟件雲服務存在著中斷的可能,如供應商解散清算、服務器遭受攻擊癱瘓等。這種情況下,可能有大量企業的會計資料受到威脅,會計工作的持續運行受到影響。為避免這壹情況的出現,工作規範作出了供應商提前做好預案保障用戶會計資料安全和會計工作持續的要求和規定,並明確規定這壹要求應作為供應商向客戶提供服務合同內容的壹部分。

三、會計軟件服務

《工作規範》對軟件服務提出了三個方面要求:

(1)對供應商的服務提出的壹般性要求。《工作規範》第十八條規定:“軟件供應商應當努力提高會計軟件相關服務質量,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解決用戶使用中的故障問題。會計軟件存在影響客戶按照國家統壹會計準則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問題的,軟件供應商應當為客戶免費提供更正程序”。會計軟件不同於普通零售軟件,它影響著企業的正常運轉。供應商提供的也不僅僅是軟件,其服務也是保障軟件正常運轉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售後服務決定著軟件的使用效果。服務質量成為客戶選擇會計軟件越來越重要的考慮因素,也是市場競爭的壹個重要方面。同時在這壹條中進壹步明確了供應商的責任,即會計軟件升級,如果是對功能的進壹步完善或提高使用的便利性等,應按合同約定收取費用;但如果是對影響客戶按照會計準則制度進行核算的問題的修正,則不應收取費用。其目的是保障企業對會計準則制度的執行。

(2)為用戶提供即時性服務。《工作規範》第十九條規定:“鼓勵軟件供應商采用呼叫中心、在線客服等方式為用戶提供實時技術支持”。第十九條規定的目的在於引導軟件供應商提高服務即時性。信息技術的發展,不僅帶來會計軟件功能的完善以及性能的提高,也為會計軟件相關服務水平的提升、服務模式的創新提供了可能。供應商在關註技術對軟件影響、改進軟件的同時,也應思考新技術在改善服務方面所發揮的作用。例如,現在壹些即時通訊軟件中集成了遠程桌面功能,使得遠程控制已經成為大眾化工具,不再需要專門的客戶端軟件。這為技術支持人員解決客戶疑難問題提供了壹種新的渠道。

(3)為開展會計監督工作提供專門教程和相關資料。《工作規範》第二十條規定:“軟件供應商應當就如何通過會計軟件開展會計監督工作,提供專門教程和相關資料”。這也是軟件服務的壹項重要內容。隨著信息化程度的提高,會計監督工作越來越多地直接通過會計軟件來進行資料查詢、發現線索、分析問題。因此,供應商提供通過軟件開展會計監督的專門教程或手冊等資料,為會計監督工作提供了便利,同時也減輕了客戶企業的負擔。供應商編寫會計監督相關教程、手冊等資料,應著重註意專門性的要求,也就是說專門教程和相關資料應把監督人員可能用到的操作說明單獨組織起來,要突出重點,根據使用頻率排序,要有實用性、操作性,簡潔明了,直接指明相關功能的菜單路徑,使監督人員在最短的時間內就能進行操作。專門教程和相關資料應當連同會計軟件的其他手冊資料壹並提供給客戶,以備會計監督人員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