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在壹定時期內,各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由以下六部分組成:(1)小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中文名
工資總額
形式
六個部分
屬於
各單位在壹定時間內直接支付。
意義
所有員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拼寫
ɡōnɡ·澤zǒnɡ
快的
航行
形式
國家統壹條例
總額定義
工資總額是指壹定時期內,各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與生產有關的經常性獎金、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類工資津貼等。工資總額按全體職工計算,也可按各類人員計算。它是工資計劃管理的重要指標,是計算平均工資的基礎。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基礎。
形式
工資總額由以下六部分組成:(1)小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國家統壹條例
(1989年9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公布)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統壹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保證國家對工資進行統壹的統計核算和核算,有利於計劃的編制和檢查,有利於工資管理,正確反映職工的工資收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類合營企業、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計劃、統計、核算工資總額範圍的計算中,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壹定時期內,各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基礎。
第二章工資總額的構成
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以下六部分組成:
(壹)小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小時工資是指按照小時工資標準(含地區生活費補助)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根據已經完成的工作的小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的基本工資和崗位(職務)工資;
(三)新員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4)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計件工資是指以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壹)實行超額累進計件和直接無限計件和定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度,
按照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核定的定額和計件工資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照工作任務全包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照營業額提成或者利潤提成方式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生產獎;
(2)節約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