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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稅收工資

工資總額是指壹定時期內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按照小時工資率支付的小時工資、按照計件單價支付的計件工資、各種經常性獎金、各種工資補貼以及按照國家規定在非工作時間支付給員工的工資。[1]

指在壹定時期內,各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由以下六部分組成:(1)小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中文名

工資總額

形式

六個部分

屬於

各單位在壹定時間內直接支付。

意義

所有員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拼寫

ɡōnɡ·澤zǒnɡ

快的

航行

形式

國家統壹條例

總額定義

工資總額是指壹定時期內,各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各種與生產有關的經常性獎金、法律法規規定的各種類工資津貼等。工資總額按全體職工計算,也可按各類人員計算。它是工資計劃管理的重要指標,是計算平均工資的基礎。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基礎。

形式

工資總額由以下六部分組成:(1)小時工資;(2)計件工資;(3)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工資;(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國家統壹條例

(1989年9月30日國務院批準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1號公布)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統壹工資總額的計算範圍,保證國家對工資進行統壹的統計核算和核算,有利於計劃的編制和檢查,有利於工資管理,正確反映職工的工資收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類合營企業、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計劃、統計、核算工資總額範圍的計算中,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工資總額是指壹定時期內,各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基礎。

第二章工資總額的構成

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以下六部分組成:

(壹)小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小時工資是指按照小時工資標準(含地區生活費補助)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根據已經完成的工作的小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的基本工資和崗位(職務)工資;

(三)新員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4)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計件工資是指以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壹)實行超額累進計件和直接無限計件和定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度,

按照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核定的定額和計件工資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2)按照工作任務全包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照營業額提成或者利潤提成方式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生產獎;

(2)節約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