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高興回答工傷賠償怎麽做賬的問題。第壹,關於稅前收取的項目,目前國家規定過於籠統,其中壹項就是社會保險費。通常我們理解的社會保險費是指企業為員工繳納的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費,但我認為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給企業帶來的費用都包含在社會保險費用中,所以建議妳和稅務部門做進壹步溝通。二是評定傷殘等級的,應當向職工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支付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就業補助金。這些費用都是《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如果支付其他費用,建議計入職工福利費,職工工資總額14%以內的福利費可以稅前列支。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康復費;(2)住院夥食補貼;(三)在統籌地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壹至四級傷殘職工的壹次性傷殘津貼和按月傷殘津貼;(七)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人員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支付: (壹)工傷待遇期間的工資福利;(二)五級、六級殘疾職工的月傷殘津貼;(三)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應當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壹條勞動者所在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