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宗教事務條例》(2004年11月30日國務院令第426號,2017年8月26日修訂)第二十三條:“宗教活動場所符合法人條件的,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可以到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變更法人受理條件
屬於經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登記的寺院
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有必要的財產
財務管理符合國家財務、資產、會計的有關規定
有組織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辦理材料
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的書面意見
《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副本)》
擬變更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組織成員、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的宗教教職人員證
擬變更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組織成員、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
擬變更的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組織成員、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的身份證
法人變更申請書
具有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